关于调整乌恰县农村饮水安全“三个责任”的通知
索 引 号 | K45899617/2024-01264 | 主题分类 | 机关事务 |
名 称 | |||
成文日期 | 2024-04-22 | 发布日期 | 2024-04-25 |
文 号 | 恰政办明电〔2024〕1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发文单位 | 乌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 | 乌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县直各有关部门:
为切实发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效益,保障农牧民四季饮水安全,确保责任落实到位,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调整乌恰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三个责任”,即县级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行业部门的监管责任、供水单位(乡、镇、村)的运行管理责任。现将调整后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三个责任”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县级人民政府主体责任
乌恰县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统筹负责县域内农村饮水安全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和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经费的落实工作,明确有关部门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职责分工。
主体责任人:杜鹏(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二、行业监管责任
县水利局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负直接责任。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项目实施方案等前期工作和组织实施,落实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水源保护、水质检测评价“三同时”制度。科学制定供水水价,指导乡村制定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预案,加强培训、演练,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监管责任人:何周瑜(县水利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三、运行管理责任
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的农村供水安全负责,向农牧民提供符合水质、水量标准的供水服务,保障正常供水。做好水源巡查、工程运行管护、水质检测、水费计收和维修养护工作。
运行管理责任人:
衣力合尔白克·阿不拉(康苏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吐尔达力·哈尔马丁(巴音库鲁提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努尔买买提·吾不力哈斯木(波斯坦铁列克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玉山·波拉依(铁列克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古力努尔·阿不都克力木(膘尔托阔依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吐尔逊白克·吐尔洪(吾合沙鲁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阿克木·沙克(乌鲁克恰提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加尔肯巴依·买买吐逊(吉根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那木德克·托胡塔僧(托云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巴合提亚尔·托克托库力(黑孜苇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乌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