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民用飞机增值税适用政策的公告
索 引 号 | K45899617/2023-00145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乌恰县税务局 | 发布日期 | 2023-01-12 13:07 |
名 称 | |||
文 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8号 | 有 效 性 | |
来 源 | 国家税务总局 |
现将民用飞机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纳税人生产销售空载重量大于25吨的民用喷气式飞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8号)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第一条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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