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2020年5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索 引 号 | WQX059-2021-000030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税务局 | 发布日期 | 2021-04-29 11:06 |
名 称 | |||
文 号 | 〔〕税总函〔2020〕73号 | 有 效 性 | |
来 源 | 国家税务总局 |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便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事宜,现将2020年5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明确如下:
一、统筹考虑疫情影响和“五一”假期安排,对于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5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5月22日。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5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遵照执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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