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职人员在招投标领域违规收取劳务酬劳主动清退的公告
发布时间:
乌恰县全体党员干部、国有企业工作人员:
为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深化招投标领域专项整治,规范公职人员履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乌恰县公职人员在招投标领域违规收取劳务酬劳主动清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界定标准
本通知所称招投标领域违规收取劳务酬劳,是指乌恰县全体党员干部、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工程建设等招投标活动中,违反规定收取各类名义的劳务报酬、红包礼金等,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实际从事劳务活动,以“评审费”“咨询费”“辛苦费”“专家费”“验收费”等名义收取费用的;
(二)在本职工作范围内开展招投标管理、监督、甲方代表、业主等工作,违规领取劳务报酬的;
(三)以提供招投标咨询、评估等名义,实质为管理服务对象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的;
(四)其他违反规定在招投标领域收取劳务酬劳的行为。
公职人员依法经批准参与招投标领域专业评审,且实际提供劳务并按标准领取报酬的,不属于本通知规定范围。合规劳务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经过单位批准,实际提供专业服务,非本职工作范畴,不影响职务廉洁性、资金来源和发放标准合规。
二、主动清退操作流程
(一)主动清退时限: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公职人员应对党的十八大以来本人所有参与招投标领域收取的劳务酬劳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对确认违规领取的款项,于2025年11月15日前全额主动清退。
(二)主动清退方式:公职人员经全面自查确认须上缴违规所得的,主动到县纪委监委说明情况、说明问题,并按相关规定及程序将违规所得缴至纪检部门指定账号,统一上缴国库非税专户。
三、严肃责任追究与处理
(一)主动纠正从宽处理:公职人员在规定时限内主动上交违规所得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可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节轻微的,可予免于处分。
(二)拒不纠正从严惩处:对隐瞒不报、拒不上交或虚假上交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四、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一)单位自查:各单位要组织所有党员干部认真学习本通知精神,开展全员自查自纠。
(二)举报监督:设立专门举报渠道,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对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按规定给予奖励。
纪委举报电话:0908-4621219
网络举报:https://xinjiang.12388.gov.cn/kzlskekz/wuqiaxian
关注:“乌恰县纪委监委”小程序,通过“在线举报”进行举报。
来信、来访地址:乌恰县纪委监委信访接待室
协作机制专班举报电话:0908-7651282
乌恰县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整治协作机制专班
2025年9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