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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24K458996/2022-00942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乌恰县财政局 发布日期 2022-03-16 23:30
名        称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        号 〔〕号 有  效  性
来        源 乌恰县财政局

第一条 为加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管理,从项目建设源头把好节能关,促进合理利用能源和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家工信部《关于加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节[2010]1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依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规划、标准等,对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分析,编制相应的节能评估文件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依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规划、标准等,对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形成节能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自治区经信委负责自治区审核、核准、备案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

县级以上工业节能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本行政区域权限内审核、核准、备案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

第五条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及审查工作坚持独立性和前置性原则。属于上报审核和核准类项目,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审核、核准之前完成节能评估和审查。节能审查意见作为项目审核、核准以及开工建设的前置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属于备案类项目,项目单位应在完成备案手续后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第六条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根据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情况,按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节能登记表三种形式分类编制: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见附件1)。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见附件2)。

(三)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见附件3)。

第七条 根据节能评估文件分类要求,节能评估报告书或节能评估报告表应由项目单位委托有能力的节能评估机构进行编制,节能登记表可由项目单位自行填写。节能评估报告书或节能评估报告表编制费用,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咨询和评估取费规定及标准,从工程项目的前期费用中列支。

第八条节能评估机构应当公平、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在接受项目单位委托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或节能评估报告表。情况特殊的,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节能评估机构应对评估结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担节能评估的服务机构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实行备案管理。

第九条 项目单位完成节能评估后,应向工业节能审查机关提出节能审查申请,并提交节能评估文件及相关资料。节能审查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节能审查,并出具《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如需要专家进一步论证的项目,专家论证时间不计入上述时限内。节能审查机关组织审查发生的有关费用,由同级财政安排,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有效期为两年。逾期未开工建设的,应当重新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第十条 节能审查工作依据国家发改委印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及审查指南(2006)》执行。

节能审查的重点应包括:节能评估文件的内容及深度是否符合要求;项目能源消费量及能源消费结构是否合理;项目采用的工艺、设备是否先进,能耗指标是否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规范;项目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先进、可行,企业能源计量、统计及管理制度能否满足节能管理要求等。

第十一条 已经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其主要工艺路线、主体设备等建设内容及能源消耗量发生重大变更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工业节能审查机关重新报批变更修改后的节能评估文件,提出节能审查申请。

第十二条 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提交《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申请表》(见附件4),由工业节能审查机关组织节能监察机构进行项目节能单项验收或能评后评价,并在节能验收申请表上签署验收意见,确保节能措施、能效指标和节能标准得到落实。

第十三条 各级工业节能审查机关应当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将节能评估文件及审查意见落实到项目节能设计和施工中,完善合理用能方案及节能措施。

第十四条 对项目建设单位利用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节能审查意见的,工业节能审查机关应当撤销节能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 对节能评估机构在评估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应予通报并责令其改正。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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