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恰县司法局顽瘴痼疾整治清单
| 索 引 号 | WQX012-2021-000027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司法局 | 发布日期 | 2021-04-16 16:32 |
| 名 称 | |||
| 文 号 | 〔〕号 | 有 效 性 | |
| 来 源 | 乌恰县司法局 | ||
一、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
一是领导干部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表率作用不强,内外宣传效果不理想,社会认知不高,政法干警不了解、不熟悉、不掌握有关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导致填报不主动或凑数填报;
二是领导干部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三是领导干部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人的;
四是领导干部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五是领导干部和上下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非履行职责或者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具体要求的;
六是司法局内部人员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七是工作人员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人的;
八是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九是工作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违规接触、交往的;
十是工作人员违反办案回避制度的;
十一是泄露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十二是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十三是接受当事人、律师、特定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十四是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十五是在委托评估、拍卖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十六是工作人员从司法局离任后,违规担任原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十七是监督检查、通报曝光、追责问责机制不健全,导致“三个规定”落实不到位的;
十八是贯彻落实“三个规定”存在的其他问题。
二、整治政法干警及其家属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问题
(1)在职干警。一是经商办企业的;二是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者证券的;三是违规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四是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五是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六是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七是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八是投资入股或变相投资入股矿产、娱乐场所等企业的;九是受雇于任何组织、个人的;十是利用职权推销指定与本人从事工作或分管领域相关联产品的;十一是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2)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一般规定。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利用干警的职权或职务影响谋取私利,在干警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违规行为具体包括:一是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与他人合办私营经济组织的;二是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企业的;三是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公司后回国从事经营活动的;四是受聘担任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务(不包括独立董事)的;五是利用中介活动等方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及利用承包、租赁、委托、合作、联营等方式在国有、集体单位的经商办企业或者其他经营性活动的;六是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营利性活动。
(3)变形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干警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以委托代持、隐名投资,或利用他人身份变相从事参与营利活动,不得弄虚作假变相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除以上3个方面,其他违规违法从事经营行为也应纳入整治范围。对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确因生活困难、无固定收入、没有经济来源等原因,在不违反“不得利用政法干警的职权或职务影响谋取私利,在政法干警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规定前提下,从事经商办企业或开办个体经营的行为,原则上不纳入清理范围,但要履行报备手续。警务辅助人员、聘用制司法辅助等人员参照执行。
三、法官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执业、充当司法掮客问题
一是法院、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其他担任科级以上领导职务干警在离任三年内,其他人员在离任两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二是法官、检察官离任后,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三是法官、检察官离任后从事律师执业,利用原任职单位的社会关系,拉拢腐蚀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从中牟利;
四是法官、检察官离任后在律师事务所任职,利用其原任职单位的社会关系,从事向案件承办法官、检察官打探案情、协调案件等活动,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办理;
五是法官、检察官离任后,利用其原任职单位的社会关系,通过向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介绍律师或给律师介绍案源等方式从中牟利,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办理;
六是法官、检察官被开除后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七是法官、检察官离任后,存在其他违规担任律师、法律顾问,或以其他方式充当司法掮客等问题。
四、社区矫正对象管理问题
一是违规出具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对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应当收监而未提出收监建议;
二是司法行政机关和卫健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与罪犯亲属串通为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应当收监提供便利等问题。
五、律师行业整治问题
(1)律师与司法人员不正当接触交往。律师向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行贿、介绍贿赂,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以各种方式变相搞利益输送,“围猎”司法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包括退休、调离、解聘、辞职、辞退及开除公职人员)违反规定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职业,或者在幕后担任“法律顾问”、行政辅助人员,充当“司法掮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违反从业禁止规定,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律师事务所吸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亲属等作为“隐名合伙人”,为向司法人员利益输送牵线搭桥;接受司法人员介绍的案源,支付“介绍费”。违反规定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与案件有关的司法人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向其打探案情。
(2)律师违法违规执业。律师通过网络、媒体、社交平台等对案件发表不当评论、恶意炒作,攻击、诋毁司法机关、司法制度和司法人员。私自收案、私自收费,违规进行风险代理;变相收取律师服务费以外的其他费用,采取分解收费项目等方式乱收费;不按规定开具收费合法票据。代理不尽职尽责,不认真准备案件材料、不按时参加庭审,因过错导致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存在重大遗漏或者错误。通过虚假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与办案机关、政府部门有特殊关系等,诱使当事人签订委托协议;采用诱导、欺骗等方式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在代理征地拆迁等群体性案件中,鼓动、教唆当事人以不正当方式表达诉求、激化矛盾。利用网络、媒体、社交平台等进行虚假、不当或误导性宣传。
六、公证行业整治问题
(1)违法违规执业。具体包括:公证人员严重违反公证程序规则,不履行审查核实职责,为不真实不合法事项出具公证书;公证人员违规违法办理错证、假证,私自出具公证书,谋取不正当利益;公证员不亲自办证,安排非公证员办证、转包其他社会中介办理。
(2)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服务问题。具体包括:漠视群众利益,不担当不作为,要求群众提供不必要证明材料,敷衍塞责、办事拖沓,违规延长办证时限;高于收费标准收费、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变相乱收费,不按规定开具合法票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