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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0年度乌恰县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的通知

索  引  号 WQX014-2021-000001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 2021-01-14 12:26
名        称 关于开展2020年度乌恰县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的通知
文        号 〔〕号 有  效  性
来        源 自然资源局

乌恰县各矿业权人:

根据《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新国土资规〔2015〕6号),乌恰县开展2020年度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示对象

本辖区内所有矿权人需按照《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新国土资规〔2015〕6号)要求,登录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下“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专栏进行注册公示。

二、具体要求

(一)所有矿业权人于2021年1月1日至3月1日期间通过信息公示系统填报2020年度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年度信息,并向社会公示。在年度信息填报期间,矿业权人发现其填报和公示的信息存在不准确、错误、遗漏的,可以进行更正,更正前后信息同时公示。

(二)矿业权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公示工作,对2月25日前还未完成公示的矿业权人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告知其必须在3月1日前完成公示工作,否则后果自负。

(三)公示期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矿业权人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举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进行核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

(四)4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会结合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和矿山情况,区分不同地区、不同规模等,依据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编号等随机摇号对乌恰县矿业权进行抽查,抽查名单确定后会以专家库摇号或委托下级主管部门进行检查,届时我局根据需要对重点勘查项目和矿山进行抽查,矿业权人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交相关材料。对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通过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五)对截至年度信息填报结束之日,矿业权人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公示年度信息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并查实矿业权人年度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并查实矿业权人未履行法定义务或履行法定义务不到位的矿业权人列入异常名录,并通过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矿业权人被列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依照本办法公示信息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名单,并通过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六)在国土资源专项资金审批、国土资源领域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矿业权申请审批、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结果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矿业权人被列入异常名录的应依法予以限制,对矿业权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名单的应依法予以禁入。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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