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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乌恰县国有农用地依法经营管理的批复

索  引  号 K45899617/2025-03058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乌恰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 2025-11-13 12:36
名        称 关于同意乌恰县国有农用地依法经营管理的批复
文        号 恰政办函〔2025〕44号 有  效  性
来        源 乌恰县人民政府

县自然资源局:

你局《关于对乌恰县国有农用地依法经营管理的请示》(恰自然资发〔2025〕224号)已收悉。经乌恰县人民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乌恰县国有农用地依法由农村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一)国有农用地依法由农村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和和第十三条规定,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合规规范经营管理国有农用地,促进乌恰县农业发展和生态环境的保护,推动乌恰县乡村振兴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体国有农用地地块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研究制定方案经营管理,国有农用地的经营管理过程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乡(镇)人民政府监督。

(二)国有农用地依法依规经营管理和整改措施

按照加强和规范国有农用地管理工作要求,乌恰县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的国有农用地总量为43980亩,其中乌恰县农业农村局三十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使用国有农用地14878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国有农用地29102亩,具体情况如下:

1.三十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使用国有农用地情况。乌恰县农业农村局三十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使用国有农用地14878亩,其中:国有耕地9319亩,国有园地33亩,国有林地457亩,国有草地5069亩。为稳定、规范、维持农村土地承包权关系,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巩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经乌恰县农业农村局依法依规审查登记,乌恰县人民政府核准,授权乌恰县农业农村局继续经营,依法取得三十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维持现状继续由承包方当事人经营管理,由县农业农村局监督管理使用情况。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国有农用地情况

通过摸排核实确认乌恰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国有农用地29102亩,其中:国有耕地1060亩,国有园地54亩,国有林地15847亩,国有草地12141亩。

(1)国有耕地、园地。由县自然资源局集中发包至国资公司经营,已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国资公司向村合作社发包,并由村合作社使用新版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制式《国有农用地土地承包合同》签订,维持现状继续由承包方当事人经营管理,村合作社签订合同需在国资公司备案并接受县自然资源局监督。

(2)国有林地、草地。由县人民政府授权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加强和规范国有农用地管理工作要

求,使用新版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制式《国有农用地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并在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工作中心或草原监理所备案,维持现状继续由承包方当事人经营管理,由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工作中心或草原监理所监督。土地承包租赁费用由县财政局确定上缴额度。

3.克州种羊场国有农用地使用情况。克州种羊场行政界线在克州阿克陶县境内,通过摸排核实确认国有农用地6825.69,其中:三十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使用国有农用地171.30(国有耕地141.36,国有园地0,国有林地12.30,国有草地17.64亩)。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国有农用地6654.39(国有耕地181.87,国有园地18.70,国有林地516.81,国有草地5937.01)。

(1)三十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使用国有农用地171.30亩(国有耕地141.36亩,国有园地0亩,国有林地12.30亩,国有草地17.64亩)。为稳定、规范、维持农村土地承包权关系,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巩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经乌恰县农业农村局依法依规审查登记,乌恰县人民政府核准,授权乌恰县农业农村局继续经营,依法取得三十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维持现状继续由承包方当事人经营管理,由县农业农村局监督管理使用情况。

(2)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国有农用地6654.39亩(国有耕地181.87亩,国有园地18.70亩,国有林地516.81亩,国有草地5937.01亩)。

①国有耕地、园地。由县自然资源局集中发包至国资公司经营,已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国资公司向村合作社发包,并由村合作社使用新版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制式《国有农用地土地承包合同》签订,维持现状继续由承包方当事人经营管理,村合作社签订合同需在国资公司备案并接受县自然资源局监督。

②国有林地、草地。由县人民政府授权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加强和规范国有农用地管理工作要求,使用新版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制式《国有农用地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并在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工作中心或草原监理所备案,维持现状继续由承包方当事人经营管理,由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工作中心或草原监理所监督。土地承包租赁费用由县财政局确定上缴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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