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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索  引  号 K45899617/2022-00869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布机构 乌恰县住建局 发布日期 2022-10-31 18:45
名        称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文        号 〔〕号 有  效  性
来        源 乌恰县住建局

申请条件
    1、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2、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
    3、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工程建设、改造、抢修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4、若该行为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须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申请材料:
    1、城市道路开挖申请表
    2、开挖地点彩色效果图片
    3、营业执照
    4、占用期间不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等承诺书
    5、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挖掘城市道路承诺书
    6、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申请人为企业法人或组织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代表证)
    7、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围挡设施方案;方案应包括告示牌设置及内容(项目名称、工期、功能、投资额、责人及监督电话等)
    8、地下管线紧急抢修需要挖掘道路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补办批准手续时,应提供破路时已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证明材料
    9、已经依法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票据
    10、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11、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平面图,现场照片、占用期限公众公示和安全防范方案措施
    1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文件
    13、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含放线单、修复设计图)
办理流程:
    政务服务网申请。(时限:0.2个工作日)申请人向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2.审查(时限:0.3个工作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业务组织实地核查,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将审核意见报局主要领导审定。 3.决定。(办理时限:0.3个工作日)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 4.送达。(办理时限:0.2个工作日)领取结果,办结。
设定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三十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二十九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09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项《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项: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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