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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园林城市系列标准及申报评审管理办法 (试行)

索  引  号 WQX016-2020-000101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住建局 发布日期 2020-07-22 12:35
名        称 自治区园林城市系列标准及申报评审管理办法 (试行)
文        号 〔〕号 有  效  性
来        源 乌恰县人民政府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区级园林城市系列申报评审管理,进一步规范园林城市创建活动,促进自治区城市园林绿化、生态环境、市政设施、节能减排等建设,不断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镇综合承载能力,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园林城市系列申报评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园林城市系列包括:自治区生态园林城市、自治区园林城市(县城、城镇)。

第三条 自治区园林城市系列申报评审管理遵循自愿申报、调研指导、分类考核、动态监管、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区园林城市系列申报评审每两年开展一次,奇数年为申报年、偶数年为评审年。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开展全区园林城市系列申报评审管理工作。

二、申 报

第六条 自治区城市、县城、建制镇均可申报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市(县城、城镇)系列工作。已获得自治区园林城市命名的可申报创建自治区生态园林城市,已获得自治区生态园林城市命名的可申报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已获得自治区园林城市(县城、城镇)命名的可申报国家园林城市(县城、城镇)。

第七条 申报城市(县城、城镇)应具备以下条件:

申报自治区生态园林城市、自治区园林城市(县城、城镇),必须制定创建工作总体实施方案,总体实施方案向社会公示,并报送地、州、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申报自治区生态园林城市,需获得自治区园林城市称号2年以上,并获得自治区节水型城市称号。

第八条 申报城市(县城、城镇)须在申报年9月30日前以当地政府名义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送申报请示、创建工作总体实施方案。并提交地、州园林绿地主管部门的初审推荐意见。地级市和兵团城市可直接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送。申报城市(县城、城镇)应在评审年4月30日前报送其他相关申报材料(相关要求详见附件2);申报自治区园林城市和生态园林城市的,同时还需报送遥感调查与测评基础资料(相关要求详见附件3),遥感调查与测评由申报城市委托有专业技术实力的单位开展,并与其他申报资料同时报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三、评 审

第九条 园林城市系列评审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专家委员会开展评审。

专家委员会成员包括风景园林、市政、规划、生态、环保等相关领域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第十条 自治区园林城市系列评审程序包括:资料审查、达标审核、考评验收、结果公示和命名通报。

第十一条 资料审查的主要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理性(申报材料要求见附件)进行审查。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城市(县城、城镇),将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十二条 达标审核主要针对自治区园林城市系列标准中的否决项指标进行审核。对申报自治区园林城市和自治区生态园林城市的,还应审核遥感调查与测评结果。

凡存在否决项指标不达标的城市(县城、城镇),一律不再进行后续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申报自治区生态园林城市的,还需委托第三方开展社会调查评估。第三方社会调查评估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组织,由第三方专业社会调查机构具体实施。社会调查分析报告须在达标审核前完成。

第十四条 考评验收采取实地调查、申报材料核查、听取汇报、观看创建工作技术音像片、问题反馈等方式进行,对经达标审核合格的申报城市(县城、城镇)创建工作进行全面考查。

其中,实地调查采取既定线路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随机抽查主要针对遥感测评结果和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等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接受考评验收的城市(县城、城镇)应在考评验收组抵达前至少2天,在当地不少于2种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布考评验收组工作时间、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便于考评验收组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通过考评验收的城市(县城、城镇),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公示期间的举报信息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调查核实,对举报情况属实的及时责成整改,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城市(县城、城镇)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自治区绿化委员会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通报命名,并提请授牌。

未通过评审的城市(县城、城镇),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评审意见书面反馈给申报城市(县城、城镇)人民政府,并抄送所在地、州、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四、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为进一步强化动态监管,巩固创建成果,对已获命名的自治区园林城市(县城、城镇)、自治区生态园林城市每3年开展一次复查。

当年被列入复查的城市(县城、城镇)要对照创建标准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全面进行自查,将自查结果经所在地、州、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后,于当年3月30日前上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根据各地自查情况,组织开展复查工作。

复查达标的保留荣誉称号;复查未达标的,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撤销其对应的称号。

第十八条已获命名的城市(县城、城镇)应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在巩固创建成果的基础上不断提升发展,并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新增绿地、公园绿地养护管理及改造提升、生态修复与保护等相关工作落实情况报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十九条 城市园林绿化是城市生态建设的重要内容,对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城乡人居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各地人民政府应高度重视园林绿化建设,积极开展园林城市系列创建工作,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获得感、幸福感。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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