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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索  引  号 K45899617/2024-00352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 2024-01-25 16:52
名        称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文        号 〔〕号 有  效  性
来        源 中国政府网站

序号

具体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违法情形

裁量标准

备注

1

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
(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较轻

肥料产品货值1万元以下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最高不超过1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肥料产品货值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5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肥料产品货值5万元以上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
(二)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
(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较轻

肥料产品货值1万元以下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最高不超过1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肥料产品货值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5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1.5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肥料产品货值5万元以上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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