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恰县2025年动物疫病集中免疫工作实施方案
| 索 引 号 | K45899617/2025-02162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 | 2025-03-03 17:18 |
| 名 称 | |||
| 文 号 | 〔〕号 | 有 效 性 | |
| 来 源 | 乌恰县畜牧兽医站 | ||
为扎实做好全县主要动物疫病集中免疫工作,切实保障畜牧业生产安全、畜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安全,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及《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5年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和2025年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农医﹝2025﹞7号)、《自治州2025年动物疫病免疫计划》,结合全县动物防疫工作实际,制定《乌恰县2025年动物疫病集中免疫实施方案》,相关工作安排部署如下:
一、总体要求
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立足维护养殖业生产安全、畜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生态安全和生物安全大局,坚持防疫优先,扎实开展动物疫病免疫,筑牢动物防疫安全屏障。
二、工作原则
坚持人病兽防、关口前移,预防为主、应免尽免。做好对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布病、包虫病等强制免疫病种实行强制免疫的同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指导养猪场(户)开展山羊传染性胸膜肺炎、绵羊支原体肺炎、羊痘、羊梭菌病、羊大肠杆菌病、牛病毒性腹泻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狂犬病、炭疽、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和其他常见多发地方动物疫病的自主免疫工作。
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对规模养殖场实行“先打后补”,并按程序自主免疫,散养户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月月补免相结合的免疫工作方式。进一步贯彻落实以“乡(镇)政府领导,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以养殖企业和个人为责任主体,以村级防疫员、执业兽医、企业从业兽医为技术依托”的强制免疫程序,加强养殖业主依法防疫、自主防疫的责任和意识,强化各级地方政府组织领导、畜牧兽医部门严格指导和监管的责任,依法开展强制免疫工作。
三、目标要求
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的群体免疫密度常年维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要达到100%,高致病禽流感、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布病免疫后4周转阳率在70%以上,包虫病加强免疫(第2针)1周后免疫抗体合格率在70%以上。
四、职责分工
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各县(市)农业农村局要严格按照本方案相关工作要求,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做好常见多发动物疫病的免疫工作,保证免疫密度和质量,开展好动物疫情应急演练,加强应急物资储备管理。要把免疫效果监测、强制免疫应激死亡补助、人员防护等列入预算,确保强制免疫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实施各项免疫工作,要严格按照《自治县2025年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时间计划表》开展免疫工作(详见附表1)。县动物疾控中心负责重大动物疫病及常见多发动物疫病疫苗的采购、接收、发放工作,县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免疫工作,要进一步强化疫苗的使用管理工作。对辖区内免疫副反应发生情况、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情况和免疫失败情况及时组织进行调查处理。县动物疾控中心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工作结束后对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禽流感疫苗和布病免疫后4周、包虫病加强免疫(第2针)1周后的免疫效果进行现场抽查检测和综合评估,县农业农村局积极组织协调强制免疫和免疫效果监测工作,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组织乡村干部和农牧民积极配合村级防疫员开展集中免疫和补免工作。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按照相关要求做好饲养动物的强制免疫工作。县农业农村局将对集中免疫情况进行督查,对不认真落实动物防疫工作的单位或部门除进行通报外,依法依规移交给纪监部门进行追责问责。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强制免疫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义务,自主实施免疫接种,建立免疫档案,做好免疫记录,并接受畜牧兽医机构的监督检查。
五、主要措施
(一)切实落实免疫责任制
要完善“地方政府负总责,养殖者承担主体责任,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的动物防疫工作责任体系,强化养殖业主的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责任。针对免疫工作,逐个环节研究细化责任,层层落实到人。加强宣传,提高养殖业主依法防疫、自主防疫的责任和意识。对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不履行强制免疫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二)持续推进“先打后补”
在总结2024年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基础上,按照自治区、自治县《2025年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和2025年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方案》要求,持续推进“先打后补”工作,对符合实施“先打后补”条件的规模养殖场实现全覆盖。
(三)加强免疫技术培训宣传
县(市)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工作开展前,组织好乡镇及村级动物防疫员开展免疫技术培训,同时还要做好基层防疫人员的个人防护技术培训工作,避免出现免疫工作中感染人畜共患病的现象。免疫时要规范操作,确保免疫剂量。针对春季牲畜体况差、瘦弱畜多的情况,为减轻免疫副反应,可将疫苗分点多次进行免疫,并避免动物剧烈活动。要准备相关救治药品,对出现免疫副反应的动物应立即采取紧急救治措施,切实降低动物免疫副反应的死亡率,提高免疫质量。同时,按要求更换注射针头,坚决杜绝“一针走全群”的现象,做好各项消毒工作,防止免疫工作中因操作不当导致人为传播疫情。
(四)强化免疫信息记录、统计、核查
县(市)要指导有关社会化服务组织和防疫人员在完成免疫工作的同时,依托无纸化防疫系统,及时准确地填报免疫工作信息;县畜牧兽医站要安排专人依托无纸化防疫系统,做好有关计划免疫数据填报、免疫信息统计、审核工作;县、乡两级要建立免疫数据信息抽检、核查制度,确保数据准确性。
(五)加强免疫效果监测
县畜牧兽医站加强实验室建设和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同时定期组织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对被抽检的存栏家畜(禽)群体免疫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尽快督促养殖场(户)配合相关机构和人员进行强化免疫;对“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及时组织开展免疫效果抽查。县农业农村局将在禽流感、口蹄疫等疫苗注射完21天以后进行现场随机抽检,对免疫抗体不合格乡(镇、场)提出整改要求,同时将监测结果纳入年底乡村振兴考核指标。
(六)积极开展免疫工作指导服务
县要加大指导服务力度,确保免疫工作落到实处。县农业农村局对各乡(镇)强制免疫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指导服务,及时通报进度情况,确保免疫工作落实到位。
(七)加强疫苗使用回收监管
各乡(镇)要高度重视疫苗日免疫量发放工作,加强对疫苗的保存、运输、使用等环节冷链体系运行情况的监管,保证动物疫病防控需要,坚决防止出现疫苗浪费现象。同时,加大对布病等人畜共患病疫苗使用、回收、处理等环节的监管力度。县农业农村局将对各乡(镇)疫苗管理情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
附件1:《全县2025年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时间计划表》
附件2:《口蹄疫免疫技术规范及指南》
附件3:《小反刍兽疫免疫技术规范及指南》
附件4:《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技术规范及指南》
附件5:《羊痘免疫技术规范及指南》
附件6:《新城疫免疫技术规范及指南》
附件7:《羊三联四防疫苗免疫计划》
附件8:《棘球蚴病(包虫病)免疫技术规范及指南》
附件9:《布鲁氏菌病免疫技术规范及指南》
附件10:《猪蓝耳病免疫技术规范及指南》
附件11:《猪瘟免疫技术规范及指南》
附件12:《狂犬病免疫技术规范及指南》
附件13:《炭疽免疫技术规范及指南》
附件14:《牛结节性皮肤病免疫技术规范及指南》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3月3日
附件1:
全县2025年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时间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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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疫疫苗种类 |
各(市)免疫时间 |
免疫动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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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A型二价口蹄疫疫苗 |
3月1日-3月31日 |
牛、羊、骆驼、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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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反刍兽疫疫苗(与二价口蹄疫苗同时进行免疫) |
3月1日-3月31日 |
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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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5+H7)三价禽流感灭活疫苗 |
4月1日-4月15日 |
鸡、水禽(鸭、鹅)、鸽子、鸵鸟等特种经济禽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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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痘疫苗 |
4月16日-4月30日 |
羊 |
|
羊三联四防疫苗 |
4月1日-4月30日 |
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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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虫病疫苗 |
冬羔在3月10日左右开始免疫,春羔在4月20日左右开始免疫。 |
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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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反刍兽疫疫苗 |
5月22-5月31日 |
瘦、病、孕羊及羊羔开展免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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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病疫苗 |
冬羔在4月10日左右开始免疫,春羔在6月1日左右开始免疫。 |
犊牛、羊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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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O型口蹄疫疫苗 |
全年不做时间要求,新生仔猪严格按照附件2进行初免和强化免疫,强化免疫结束后按照要求随时进行补免 |
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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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苗 |
全年不做时间要求,如需免疫,请自行购买疫苗 |
猪 |
|
猪瘟疫苗 |
全年不做时间要求,如需免疫,请自行购买疫苗 |
猪 |
|
0-A型二价口蹄疫疫苗 |
9月10日-10月31日 |
牛、羊、骆驼、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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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5+H7)三价禽流感灭活疫苗 |
9月10日-10月5日 |
鸡、水禽(鸭、鹅)、鸽子、鸵鸟等特种经济禽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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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疫疫苗 |
全年不做时间要求,如需免疫,请自行购买疫苗 |
鸡 |
备注: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病免疫结束21天以后,将派出采样组前往各县(市)现场抽血进行抗体检测。
附件2:
口蹄疫免疫技术规范及指南
一、要求
对所有猪进行0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对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0型和A型口蹄疫强制免疫。
二、免疫时间
春季:3月1日-3月30日
秋季:9月10日-10月31日
三、免疫程序
1.散养家畜免疫(牛、羊、骆驼、鹿)
散养家畜春、秋两季各实施一次集中免疫,对新补栏的家畜要及时补免,有条件对母原抗体进行检测的县(市)可根据抗体检测结果自行制定相应的免疫程序。
2.规模养殖场家畜和种畜免疫(牛、羊)
羔羊:28-35日龄时进行初免。
犊牛:90日龄左右进行初免。
所有新生家畜初免后,间隔1个月后进行一次强化免疫,
以后每隔4-6个月免疫一次。
3.生猪规模养殖场和散养户
(1)生猪:
仔猪在28-35日龄时进行初免,间隔1个月后进行一次强化免疫,以后每隔4-6个月免疫一次。
(2)繁殖母猪和种公猪:
根据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免疫一次。
四、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全部易感家畜进行一次强化免疫。受到境外疫情威胁时,要对距边境线30公里以内的所有易感家畜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畜可以不进行强化免疫。
五、使用疫苗种类
牛、羊、骆驼和鹿:0型和A型二价口蹄疫灭活苗
猪:口蹄疫0型灭活疫苗。
疫苗产品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
六、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七、免疫效果监测
猪免疫28天后,其他畜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1.检测方法
0型和A型二价口蹄疫灭活苗:采用液相阻断ELISA。
2.判定标准
0型和A型二价口蹄疫灭活苗:液相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1:128判定为合格。
(2)猪口蹄疫0型灭活疫苗:液相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1:64判定为合格。
(3)家畜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3:
小反刍兽疫免疫技术规范及指南
一、要求
对辖区内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强制免疫。从疆外及疆内别的地县调入的羊(除屠宰外)在隔离期结束后均要实施免疫后方可混群饲养。
二、免疫时间
3月1日-3月31日(与免疫口蹄疫0-A型二价灭活疫苗的羊同时进行),5月22日-5月31日,病、孕、瘦羊及羊羔可于该时段免疫。
三、免疫程序
全县所有羊均需免疫,新生羔羊1月龄后可实施免疫。
四、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和受威胁区所有健康羊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羊可以不进行强化免疫。
五、使用疫苗种类
小反刍兽疫活疫苗。疫苗产品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
六、免疫方法
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附件4:
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技术规范及指南
一、要求
对全县境内所有鸡、水禽(鸭、鹅)、鸽子、鸵鸟等特种经济禽类进行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免疫,对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等特种经济禽类,参考鸡的相应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二、免疫时间
春季:4月1日-4月15日
秋季:9月10日-10月5日
三、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按下述推荐免疫程序进行免疫,对散养家禽在春、秋两季各实施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对新补栏的家禽要及时补免。鼓励规模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免疫程序,自主开展免疫工作。
(一)规模养殖场可按下述推荐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1.种鸡、蛋鸡免疫
雏鸡7~14日龄时,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进行初免,在3~4周后用进行一次加强免疫,开产前再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进行强化免疫,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强化免疫一次。
2.商品代肉鸡免疫
7~14日龄时,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二价灭活疫苗免疫一次。饲养周期超过70日龄的,参照蛋鸡免疫程序免疫。
3.种鸭、蛋鸭、种鹅、蛋鹅免疫
雏鸭或雏鹅14~22日龄时,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进行初免;间隔3~4周,再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强化月免疫一次。
4.商品肉鸭、肉鹅免疫
肉鸭7~10日龄时,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免疫即可。肉鹅7~10日龄时,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进行初免,3~4周后,再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二价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二)散养禽免疫
春、秋两季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进行一次集中全面免疫,每月定期补免。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要对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强化免疫;受到境外疫情威胁时,要对距边境30公里范围内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禽可以不强化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H5N6H5Re-13株+Re-14株,H7N9H7-Re-4株)。严格按照自治县采购的疫苗开展强制免疫工作,严禁自行使用禽流感变异毒株疫苗。疫苗产品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
五、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1.检测方法
血凝(HA)和血凝抑制试验(HI)
2.免疫效果判定
家禽免疫后21天进行免疫效果监测。禽流感抗体血凝抑制试验(HI)抗体效价≥24判定为合格。存栏禽群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5:
羊痘免疫技术规范及指南
一、要求
对自治县境内所有羊进行羊痘疫苗免疫。
二、免疫时间
4月16日-30日
三、免疫程序
使用羊痘冻干疫苗在春季对羊进行高密度免疫。
四、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和受威胁区所有健康羊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羊可以不进行强化免疫。
五、使用疫苗种类
羊痘疫苗。疫苗产品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
六、免疫方法
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附件6:
新城疫免疫技术规范及指南
一、建议
对所有鸡进行新城疫全面免疫。
二、免疫时间
不做时间要求,如需免疫请自行购买疫苗。
三、免疫程序
1.规模养鸡场免疫
种鸡、商品蛋鸡:1日龄时,用新城疫弱毒活疫苗初免;7~14日用新城疫弱毒活疫苗或灭活疫苗进行免疫;12周龄用新城疫弱毒活疫苗或新城疫灭活苗进行加强免疫,17~18周龄或产蛋前再用新城疫灭活疫苗免疫一次。开产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情况进行疫苗免疫。
肉鸡:7~10日龄时,用新城疫弱毒活疫苗或灭活疫苗初免,2周后,用新城疫弱毒活疫苗加强免疫一次。
各规模养鸡场结合本场实际情况,定期进行新城疫免疫抗体水平检测,根据检测结果适时调整免疫程序。
2、散养户免疫:实行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
四、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要对疫区、受威胁区等高风险区域的所有鸡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经过确实免疫的鸡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五、其他事项
使用新城疫弱毒疫苗和灭活疫苗按照说明书推荐的方式进行免疫。免疫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疫苗产品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
附件7:
羊三联四防疫苗免疫计划
一、要求
对羊进行三联四防疫苗免疫。
二、免疫时间:
4月1日-4月30日
三、免疫方法:
一般采用臀部肌肉注射
附件8:
棘球蚴病(包虫病)免疫技术规范及指南
一、要求
对自治区确定的包虫病重点流行地区的存栏羔羊实行免疫,采取羔羊强制免疫和犬驱虫相结合防控措施。
二、免疫程序
羔羊断奶后实施首免,4周后实施一次加强免疫,此后对免疫羊每年进行一次强化免疫。
三、使用疫苗
选择使用羊棘球蚴(包虫)病基因工程亚单位疫苗,疫苗产品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
四、免疫效果监测
(一)检测方法
采用ELISA方法检测EG95蛋白抗体。
(二)免疫效果评价
包虫病加强免疫(第2针)1周后,抗体检测阳性判定为个体免疫合格。免疫合格个体数量占免疫群体总数不低于70%的,判定为群体免疫合格。
附件9:
布鲁氏菌病免疫技术规范及指南
一、要求
2025年继续以乡(镇)为单位对犊牛及羔羊开展布病强制免疫。牛羊种公畜禁止免疫,妊娠母畜禁止免疫。奶畜原则上不免疫。
二、免疫时间
冬羔在4月10日左右开始免疫,春羔在6月1日左右开始免疫。
三、免疫程序
1.严格按照疫苗使用说明书推荐程序和方法进行免疫。
2.羔羊3月以上可以开始用M5株和M5-90△26株苗。配种前1-2月免疫较好,怀孕母羊不能免疫。
3.犊牛3-8月是使用A19株苗进行免疫的最佳时期,接种剂量为600亿CFU活菌(一头份)。育成牛在9-18个月期间,在配种前1个月均可免疫,推荐剂量为1/10头份。对布病流行的成年牛群也可使用A19号苗免疫,剂量为1头份,在配种前1个月免疫,孕畜不能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羊的布病免疫优先选用布鲁氏菌M5株苗;牛的布病免疫推荐使用布鲁氏菌A19株苗。疫苗产品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
附件10: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技术规范及指南
一、要求
县指导本辖区内养殖场(户)做好对所有猪进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全面免疫工作。
二、免疫程序
规模养猪场按下述推荐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散养猪在春、秋两季各实施一次集中免疫,对新补栏的猪要及时免疫。
1.规模养猪场免疫
商品猪:使用活疫苗于断奶前后初免,4个月后免疫一次;或者,使用灭活疫苗于断奶后初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初免后一个月加强免疫1次。
种母猪:使用活疫苗或灭活疫苗免疫。15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猪,以后每次配种前加强免疫1次。
种公猪:使用灭活疫苗免疫。7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猪,以后每隔4~6个月加强免疫1次。
2.散养猪免疫
春、秋两季对所有猪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养猪场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三、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四、注意事项
该疫病的疫苗自治区不提供,要做好散养户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免疫主体责任的思想工作,按照相关要求做好免疫工作。
附件11:
猪瘟免疫技术规范及指南
一、要求
县指导本辖区内养殖场(户)对所有猪进行猪瘟全面免疫工作。
二、免疫程序
规模养猪场按下述推荐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散养猪在春秋两季各实施一次集中免疫,对新补栏的猪要及时免疫。
1.规模养猪场免疫
商品猪:25~35日龄初免,60~7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
种公猪:25~35日龄初免,60~7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以后每4~6个月免疫一次。
种母猪:25~35日龄初免,60~7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以后每次配种前免疫一次。
2.散养猪免疫
春、秋两季对所有猪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养猪场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三、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四、注意事项
该疫病的疫苗自治区不提供,要做好散养户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免疫主体责任的思想工作,按照相关要求强制免疫工作。
附件12:
狂犬病免疫技术规范及指南
一、要求
对所有犬实施狂犬病全面免疫,重点做好城镇、高发地区犬的免疫工作。
二、免疫时间:
由县(市)自行确定免疫时间和免疫组织形式。
三、免疫程序
初生幼犬3月龄时进行初免,12月龄时进行第二次免疫,此后每年进行一次免疫。使用狂犬病弱毒疫苗和灭活疫苗。
四、免疫方法
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五、注意事项
该疫病的疫苗需县(市)自行采购,要做好养犬户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免疫主体责任的思想工作,按照相关要求做好免疫工作。
附件13:
炭疽免疫技术规范及指南
一、要求
对老疫区和近3年内曾发生过疫情的乡镇易感家畜进行免疫。
二、免疫时间:
由县(市)自行确定免疫时间。
三、免疫程序
对易感家畜每年进行一次免疫。发生疫情时,要对疫区、受威胁区所有易感家畜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四、免疫方法
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疫苗产品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
附件14:
牛结节性皮肤病免疫技术规范及指南
一、要求
从内地省份调运牛只数量较大、肉牛奶牛产业发展较快的县(市),根据本辖区风险评估结果开展免疫,并报自治县畜牧兽医局备案。
二、免疫时间:
由县(市)自行确定免疫时间。
三、免疫程序
选择使用山羊痘活疫苗,疫苗产品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
四、免疫方法
采用5倍免疫剂量的山羊痘疫苗,对2月龄以上牛进行免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