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前位置:
  2. 首页 > 政务公开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信息
  3. > 正文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恰农(兽药)罚〔2025〕1号

索  引  号 K45899617/2025-02112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 2025-07-14 14:43
名        称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恰农(兽药)罚〔2025〕1号
文        号 恰农(兽药)罚〔2025〕1号 有  效  性
来        源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

当事人:再XX,XX,XX族,出生日期:19XXXXXX日,职业:XX,身份证件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住址):XXXXXXXXXX号。

当事人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一案,由XX局动监所工作人员开展兽药店日常检查时发现。2025年7月2日,XX所向XX局执法队移交《违法线索移交单》,本机关执法人员收到后进一步调查,现查明:2025年7月4日,当事人在XX县XX乡XX村XX畜兽药店销售兽用处方药,其系XX畜兽药有限公司XX县第一经销部经营者。当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该经营场所及仓库开展现场检查,查获当事人库存共4种兽用处方药,分别为:注射用硫酸链霉素(兽用处方药),规格:1g×50瓶/盒,库存50瓶;注射用头孢噻呋钠(兽用处方药),规格:0.5g×10瓶/盒,库存50瓶;注射用青霉素钾(兽用处方药),规格1.0g(160万单位)×50瓶/盒,库存50瓶;注射用青霉素钾(兽用处方药)规格0.5g(80万单位)×50瓶/盒,库存100瓶;硫酸庆大霉素注射液(兽用处方药),规格:0.2g(20万单位)×5支/盒,库存5支。以上4种兽用处方药共计255瓶/支,其中库存剩余158瓶/支,已销售97瓶/支。且均未凭兽医处方销售。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兽药采取先行就地登记保存措施,现场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并向当事人送达《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2025年7月4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同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其承认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且未取得相关资格证。经核实,当事人销售涉案兽药的违法所得为184.7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与兽药经营许可证1份2页,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二:场所设施财物清单1份1页,记录现场检查财物情况;

证据三:证据物品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2页,表明对涉案兽药的保存措施;

证据四:询问笔录1份4页,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陈述;

证据五:现场图片5张5页,证明现场查获兽药的情况;

证据六: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形成完整证据链,调查取证程序合法,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认定。

2025年7月8日,本机关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恰农(兽药)罚告〔2025〕1号),依法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陈述、申辩。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案违法行为定性依据为:《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禁止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实行处方药管理的兽药”;《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兽用处方药必须凭兽医处方笺方可购买和使用”。

依据为:《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兽医行政处自由裁量权基准〈兽药管理条例〉》75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属较轻违法行为,(初次违法;违法情形轻微;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之规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主动承认自己的错误,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未对社会或他人造成危害,符合从轻处罚情形。依据上述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184.7元(壹佰捌拾肆元柒角)2.给予罚款1500元(壹仟伍佰元整)

以上罚没款合计:1684.7(壹仟陆佰捌拾肆元柒角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XX银行XX县XX银行分行(账号:470101XXXXXXXX)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XX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XX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XX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7月14日      

解读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