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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恰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恰农(动防)罚〔2025〕3号

索  引  号 K45899617/2025-03146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 2025-11-12 19:19
名        称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恰农(动防)罚〔2025〕3号
文        号 恰农(动防)罚〔2025〕3号 有  效  性
来        源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

当事人:扎XX

性别:XX

族别:XX族

住所(住址):XX县XX乡XX村XX组XX号院。

联系方式:XXXXXXXXXXX

身份证件号码:XXXXXXXXXXXXXXXX

当事人扎XX从XX区外调入动物未按规定进行调运前备案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5年10月19日,XX县XX队接到XX县XX公路临时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移交线索,当事人扎XX于2025年10月17从XX省XX州XX县XX乡XX村民委员会F4号更藏尖层购进60头牦牛(犊牛)运输到目的地XX县XX乡XX村,该批牦牛持有编号为XXXXXXXXXX,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证),装载工具为XX-XXXXX货车,该车持有跨省动物运输备案手续,备案号为XXXXXXXXXX。但当事人(货主)扎XX未能提供运输60头牦牛从自治区外调入动物之前备案手续。XX县XX队于2025年11月4日,根据移交线索来到XX县XX乡XX村XX组XX当事人扎XX的家,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后进行现场核查,圈内有60头牦牛(犊牛),当事人告知从自治区外调入动物未按规定进行调运备案,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录制视频、拍照并制作现场笔录取证。经XX县XX局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扎XX从自治区外调入动物未按规定进行调运前备案的行为,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据二:现场图片2张。

证据三:运输动物货车(XX-XXXXX)动物运输备案号手续(编号:XXXXXXXXXX)1份。

证据四:60头牦牛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证)(编号:XXXXXXXXXX)1张。

证据五:运输动物货车照片2张.

证据六:《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证据七:《询问笔录》1份。

2025年11月6日,XX县XX局对当事人扎XX送达XX县XX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恰农(动防)罚告〔2025〕3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当事人扎XX从自治区外调入动物未按规定进行调运前备案的行为,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从自治区外调入动物用于饲养、屠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调入动物前五个工作日内,向调入地县级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备案内容包括调入动物的种类、数量、产地、用途、运输路线、接收单位等”规定。鉴于本案当事人扎XX从自治区外调入动物抵达目的地后,及时报告,开展动物隔离观察工作,该批牦牛其他调运手续齐全,未造成动物疫病传播,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依据《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违法程度属于较轻行为。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扎XX从自治区外调入动物未按规定进行调运前备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从自治区外调入动物用于饲养、屠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调入动物前五个工作日内,向调入地县级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备案内容包括调入动物的种类、数量、产地、用途、运输路线、接收单位等”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从自治区外调入动物用于饲养、屠宰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规定进行调运前备案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1000元(壹仟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XX银行XX县分行(账号4701010XXXXXXXX)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XX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XX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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