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恰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恰农(大工机)〔2022〕2号
索 引 号 | 24K458996/2022-00743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 | 2022-04-29 16:33 |
名 称 | |||
文 号 | 〔〕号 | 有 效 性 | |
来 源 |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 |
当事人居XX移动驾驶操作未注册登记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2年4月2日17时01分,乌恰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XX乡至XX路段上发现当事人移动驾驶操作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在行驶、执法人员示意停车,向当事人居XX出示了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要求当事人居XX提供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操作证、行驶证,当事人提供的大型工程机械移动驾驶操作证号为工6530240002XX,签注日期2022年5月,但未提供行驶证,经询问了解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录制音视频。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2022年4月14日农业综合性政执法人员直接向当事人居XX送达乌恰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恰农(大工机)告〔2022〕2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同时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意见和要求听证权利法定期限,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意见和要求,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2022年4月14日乌恰县农业农村局党组班子成员就居XX移动驾驶操作未注册登记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投入作业的违法行为进行集体讨论,并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他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由县(市)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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