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前位置:
  2. 首页 > 政务公开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执法
  3. > 正文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农膜简罚〔 2022 〕 2 号

索  引  号 K45899617/2022-00873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 2022-10-31 19:09
名        称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农膜简罚〔 2022 〕 2 号
文        号 〔〕号 有  效  性
来        源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

当事人

个人或个体工商户

姓名

XX

性别

民族

XX

出生

日期

19XX.XX.XX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XXXXXXXXXXXXXXXXXX

工作单位

和职务

/

住所

新疆XXXXXX

联系电话

150XXXXXXXX

字号名称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注册号)

/

单位

名称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住所

/

违法事实

你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田薄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应当及时回收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和农户用薄膜,并将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制定。国家采取措施,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回收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之规定。

处罚依据及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出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给予罚款200元(贰佰元)

告知事项

1.当事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立即或  3  日内予以纠正;

2.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乌恰县农村信用联社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3.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乌恰县人民政府或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执法人员基本情况

姓名

杨XX

托XX

执法机关

(印章)

2022XXX

执法证件号

 3109041XXXX

3109041XXXX

当事人签收

是否当场

执行


解读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