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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恰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恰农(大工机)罚〔2023〕4号

索  引  号 K45899617/2023-00933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 2023-04-28 17:39
名        称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恰农(大工机)罚〔2023〕4号
文        号 〔〕号 有  效  性
来        源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

当事人:马XX、男、XX族、家庭住址:新疆XX县XX乡XX村。

当事人马XX移动驾驶操作未经安全技术检验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3年4月10日16时17分许,乌恰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乌恰县XX镇XX路执法检查时,当事人马XX移动驾驶操作号牌为新30工00XXX、车架号DXCCEWUKXXXXXXXX、发动机号WXXXX、型号为D00SANDXXXW-XX轮式挖掘机,XX路绿化带作业,执法人员示意停车向当事人马XX出示了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要求提供操作证,行驾证,当事人出示操作证证号为工65302400XXXX,载明签注合格有效截止日期2023年5月,大型工程机械设备载明检验合格截止日期为2022年5月,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录制音视频。

当事人马XX移动驾驶操作未按规定安全技术检验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4号,“第十七条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应当每年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农机监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检验合格标志时,应当对安装定位管制终端级接入定位管制平台情况进行审核;审核不合格的,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之规定,当事人移动驾驶操作未经安全技术检验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行为,认定移动驾驶操作未按规定安全技术检验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1)页;

证据二、现场照片2张;

证据三、询问笔录1份(4)页

证据四、执法记录仪影像资料1条

证据五、当事人身份证和操作证,行驾证复印件1份

2023年4月13日乌恰县农业农村局党组就马XX移动驾驶操作未经安全技术检验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投入作业的违法行为进行集体讨论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4月14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直接向当事人马XX送达乌恰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恰农(大工机)告〔2023〕4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同时告知当事人3日内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和5日内要求听证的法定期限,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和要求听证的权利,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马XX移动驾驶操作未经安全技术检验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4号,“第十七条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应当每年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农机监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检验合格标志时,应当对安装定位管制终端级接入定位管制平台情况进行审核;审核不合格的,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之规定。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4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道路行驶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农机监理机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执行;其他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由县(市)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驾驶与本人驾驶证或操作证不相符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或者驾驶未按照规定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之规定;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主动终止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的,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罚项2300元(贰仟叁佰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乌恰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款,账号:XXXXXXXXXXXXXXX。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项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恰县人民政府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到期不缴纳罚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将按照每日按罚项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项,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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