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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恰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恰农(饲料)罚〔2023〕1号

索  引  号 K45899617/2023-01285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乌恰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3-06-20 11:44
名        称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恰农(饲料)罚〔2023〕1号
文        号 〔〕号 有  效  性
来        源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

当事人:贾XX、男、XX族、居所:新疆XXXXXX号。

当事人贾XX未按规定建立健全产品购销台账、经营超过保质期饲料的行为,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3年3月15日16时32分许,乌恰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开展“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XX县贾XX饲料加工店,发现XX有限公司生产的肉牛育肥期精料补充料(天康985)10袋(保质期为60天),生产日期2022年12月29日的4袋,生产日期2023年1月9日的6袋,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提供的产品购销台账不规范、记录不全。2023年3月15日立案审批。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拍照录制音视频。

当事人贾XX未按规定建立健全产品购销台账、经营超过保质期饲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五条和第二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执法检查照片、执法记录仪音视频,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饲料及未健全购销台账的事实;

证据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进一步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饲料和未健全购销台账的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2023年4月23日,由乌恰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贾XX送达了乌恰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恰农(饲料)告〔2023〕1号,告知拟给予行政处罚内容及其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在3日内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和法定期限。当事人贾XX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当事人贾XX未按规定建立健全产品购销台账、经营超过保质期饲料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已构成违法行为。依照《畜牧兽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22项:违法程度较轻,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2023年4月21日,经农业农村局党组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贾XX未按规定建立健全产品购销台账、经营超过保质期饲料的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五条:“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负责。”和第二十三条第四款:“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应当建立产品购销台账,如实记录购销产品的名称、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或者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购销时间等,购销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之规定。

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三)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立即按规定建立健全产品购销台账、停止经营超过保质期饲料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给予2100元罚款(贰仟壹佰元整)

2、没收10袋共计400千克超过有效期饲料。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乌恰县XX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恰县人民政府或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乌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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