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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管理工作指南

索  引  号 K45899617/2022-00514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乌恰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2-09-13 16:59
名        称 自治区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管理工作指南
文        号 〔〕号 有  效  性
来        源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为加强自治区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管理,提高煤矿建设水平,推进新疆大型煤炭供应保障基地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2〕153号)、《自治区严禁“三高”项目进新疆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新党厅字〔2018〕74号)、《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3〕143号)、《自治区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新政办发〔2022〕46号)等法律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煤炭行业相关规范及标准制定了《自治区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管理工作指南》。

一、规范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

(一)煤矿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核准的煤矿建设规模,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以下简称项目设计),项目设计单位依法对设计质量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设计单位不得违法违规承担与其资质等级不符的煤矿建设项目(新建、改扩建煤矿和配套选煤厂项目)初步设计。承接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冲击地压项目设计的设计单位及主要设计人员,应有相应煤矿的设计业绩。

(二)项目设计单位依据项目核准规模、采矿许可证或矿区范围划定确定的井(矿)田范围、评审备案的井(矿)田勘探报告等编制项目设计。同时应对煤矿建设单位提供的井(矿)田勘探报告和煤矿开采技术等资料,是否满足设计编制要求,进行认真分析评价。凡是矿井水、火、瓦斯、井田构造,火烧区、采空区和老窑范围及积水积气情况等涉及安全、技术条件未查清,露天煤矿未进行边坡工程地质勘探,不满足项目设计文件编制依据和深度要求的,必须向煤矿建设单位提出地质补充勘探或完善资料的具体意见,煤矿建设单位应采取措施落实到位。否则项目设计单位不得编制项目设计文件,自治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审批项目设计。

(三)项目设计单位应严格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建设安全规范》《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煤炭工业矿井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标准》和《煤炭工业露天矿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标准》等规程规范和标准编制项目设计文件。项目设计涉及的安全设施、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职业病防护、节能评估、消防安全等设计内容,应同相关专项设计衔接一致,提高项目设计的质量和水平。

(四)煤矿建设项目应同步设计和建设矿井型或矿区型选煤厂,全面落实煤矿原煤入选加工的规定。煤矿选煤厂初步设计应由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单位在编制设计时应严格执行《煤炭洗选工程设计规范》和《煤炭工业选煤厂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标准》等规范标准。积极采用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选煤技术工艺和高效节能的选煤设备,在干旱缺水地区优先采用先进的干法选煤、节水洗煤等技术工艺和装备。

(五)推动煤矿智能化建设。煤矿建设和设计单位应落实《煤矿智能化发展的指导意见》《煤矿智能化建设指南(2021年版)》《煤炭工业智能化矿井设计标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矿智能化建设实施方案》等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煤矿智能化建设的相关规定、规范、标准。编制项目设计时从建设理念、系统架构、智能技术与装备、信息化综合管理、建设投入安排等方面,做好顶层设计、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推进煤矿智能化建设。2025年,大型煤矿和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煤矿基本实现智能化,形成煤矿智能化建设技术规范与标准体系,实现开拓设计、地质保障、采掘(剥)、运输、通风、洗选物流等系统的智能化决策和自动化协同运行。井工和露天煤矿固定岗位实现无人值守和远程控制,井下高危岗位实现机器人作业,露天煤矿实现智能连续作业和无人化运输。2035年,各类煤矿基本实现智能化,构建多产业链、多系统集成的煤矿智能化系统,建成智能感知、智能决策、自动执行的煤矿智能化体系。

(六)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煤矿建设和设计单位编制项目设计时应严格落实《煤炭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新建煤矿要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进行规划和设计,改扩建煤矿要升级改造,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

二、明确煤矿建设项目设计报批资料和程序

(一)项目设计上报的资料要求

1.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煤炭产业政策,并取得项目核准文件;

2.项目采矿许可证或矿区范围划定;

3.项目(煤矿建设项目和配套选煤厂)设计文本和图纸资料;

4.井(矿)田勘探报告评审意见和备案证明;

5.项目设计编制依据的井(矿)田地质补充勘探、井工煤矿瓦斯、水、冲击地压灾害评价(估)和鉴定报告,露天矿边坡工程地质勘查及稳定性评价等资料。

(二)项目设计上报

煤矿建设单位将项目设计上报要求的资料报属地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进行形式审查,同意后,报地(州、市)应急管理局。地(州、市)应急管理局经复核同意后,出具项目设计审批请示文件同项目设计资料一并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三)项目设计审批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组织专家召开项目评审会议,依据法律法规、煤炭产业政策和相关规范、规程及标准对项目设计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煤矿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单位按审查意见对项目设计进行修改完善。项目设计经专家复核,修改到位,在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批复后,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按照规定批复项目设计。

项目设计与安全设施设计应由同一设计单位编制,项目设计涉及安全的内容,应同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同步修改,衔接一致。经批准的项目设计是煤矿建设的指导性技术文件和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

三、严格煤矿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

(一)在煤矿建设过程中确因煤层厚度、倾角等赋存条件,井田地质、瓦斯、水文、地压等开采技术条件发生较大变化,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新的产业政策、规程、规范和标准,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开展煤矿智能化建设,需要对以下设计内容进行变更的,由煤矿建设单位组织原设计单位编制项目设计变更资料,按项目设计报批程序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审批:

1.改变矿井开拓方式,水平、采区划分方案,采煤方法和工艺设备,工作面接续顺序和煤层开采层序,首采工作面位置和标高;

2.改变矿井提升、运输、通风、供电、排水方案及主要设备选型;

3.改变露天煤矿开采工艺和穿孔、爆破、剥离、采煤、运输、排土等主要设备选型,采区划分、接续顺序及首采区拉沟位置;

4.改变煤矿地面工业场地选址和地面生产系统方案;

5.安全设施设计变更,涉及项目设计需要变更的。

煤矿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设计组织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批准的项目设计,不得先施工后报批,边施工边修改。项目设计变更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单位不得出具变更通知单,建设单位不得组织施工。

(二)项目设计变更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设计变更说明书(包括原批准设计变更前后的情况说明和变更的理由及依据);

2.项目设计变更前后的设计图纸;

3.项目变更的有关政策和技术依据: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的井(矿)田煤层赋存和开采技术条件变化情况的补充勘探报告,井工煤矿瓦斯、水、冲击地压灾害评价和鉴定,露天矿边坡工程地质勘查及稳定性评价等资料,国家和自治区新的产业政策及煤炭行业新的规范、标准相关文件(本)。

(三)除上述规定外,项目设计需局部变更的,应由原项目设计单位现场复核,充分论证后,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由煤矿建设单位报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后实施。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设计规范,煤炭行业有关规程、标准的要求,变更依据和理由充分,不得降低原批准设计和建设标准。

(四)煤矿建设项目验收投产后正常生产期间,需对原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变更的,按照项目设计变更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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