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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恰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索  引  号 K45899617/2023-01744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乌恰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3-03-28 11:42
名        称 乌恰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文        号 〔〕号 有  效  性
来        源 乌恰县应急管理局

1总则

1.1编制目的。建立健全乌恰县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和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依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和《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乌恰县突发事件总体预案的通知》及国家、自治区、自治州和县委县政府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坚持党的领导、政府主导,积极引导社会参与,广泛发动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的作用。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应急管理。

1.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发生的达到启动乌恰县自然灾害应急响应条件的重特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

2.1乌恰县减灾委员会。乌恰县人民政府负责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具体由乌恰县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减灾委”)负责,承担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减灾委员会、自治州减灾委员会和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组织、指导全县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乌恰县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职责是:承担乌恰县减灾委日常工作;组织制定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协调县各有关监测部门做好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牵头组织全县重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加强兵地协调联动,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紧急转移受灾群众、因灾损毁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等工作;负责统计、发布自然灾害灾情信息,组织开展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承担自治区、自治州和乌恰县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指导完善社会力量和市场参与救灾工作机制;组织救灾捐赠工作。

2.2乡(镇)减灾委员会。各乡(镇)参照乌恰县做法设立本级减灾委员会,组织、指导本级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协调开展本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3自然灾害救助准备

乌恰县自然资源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林草局、地震监测中心、气象局等有关专业监测部门对本部门监测到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汛期预警信息、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森林草原火灾预警信息、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动物疫病信息等预警预报信息及时向县减灾委办公室推送,同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县自然资源局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由县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区域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向县委、县政府按要求以书面形式及时上报预警信息和灾害救助准备情况。

(2)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减灾委或应急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3)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4)会同县发展改革委,根据预警信息和可能受影响的乡(镇)物资储备情况,制定物资调拨方案。通知县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等相关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5)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6)向社会公开发布预警信息。

4灾情报告和发布

4.1灾情报告。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国家应急管理部制定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1灾情初报。在本行政区域内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受灾乡镇(街道)、村(社区)应在30分钟内将灾情信息报告乡(镇)党委、政府;乡(镇)党委、政府在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内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县委、县政府和县应急管理局报告;县应急管理局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县委、县政府和自治州应急管理局报告。

对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报告县委、县政府和州应急管理局。

4.1.2灾情续报。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县应急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要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在报告本级党委、政府的同时逐级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县应急管理局立即向县委、县政府和自治州应急管理局报告。

4.1.3灾情核报。灾情稳定后,各乡(镇)应在5日内核定灾情,并向县委、县政府和县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县应急管理局在接到乡(镇)报告后,应在3日内审核、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灾情数据,并向县委、县政府和自治州应急管理局报告(含受灾各乡镇灾情数据)。

4.1.4干旱灾害信息报告。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县应急管理局按照灾情初报程序逐级上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害过程结束后及时核报。

4.1.5灾情信息报告要素。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造成的损失和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及相关的需求。其中:灾情报告应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失踪)情况、农作物和牲畜受灾情况、房屋倒损、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受损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指标,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4.2灾情核定会商。县、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县减灾委或减灾委办公室要定期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灾情稳定后,县(市)应急管理部门应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台账、倒损房屋台账和需政府救助人口台账,并报上一级应急管理局备案,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依据。

4.3灾情发布。受灾乡(镇)人民政府或减灾委要按照县委统一安排负责灾情发布工作,参与救灾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相关信息。信息发布形式包括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媒体报道、接受媒体采访、提供新闻通稿、授权新闻单位发布等。视情通过主流媒体、官方途径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受灾乡(镇)人民政府或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发布工作,按照县委、县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5应急响应

灾害发生后,县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根据灾情损失情况,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应层级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积极开展抗灾救灾、灾情调查、灾害评估和报告等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乌恰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一)、Ⅱ(二)、Ⅲ(三)、Ⅳ(四)四个等级。

5.1Ⅰ(一)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乌恰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2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受灾县(市)农牧业人口20%以上或8万人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Ⅰ(一)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Ⅰ(一)级响应的建议,按照县委、县政府根据县减灾委主任或者副主任建议作出决定启动Ⅰ(一)级响应。

5.1.3响应措施

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者其委托的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为县自然灾害救助Ⅰ(一)级响应的指挥长,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县级层面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1)县组成应急救灾指挥部,设紧急救援组、灾害信息组、救灾捐赠组、宣传报道组和后勤保障组等工作小组,并建立与灾区指挥部的联络和联动机制,统一组织抗灾救灾工作。县减灾委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组成人员及有关受灾乡(镇)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贯彻落实自治州党委、政府以及减灾委、应急管理局和县委、县政府关于救灾救助工作的指示批示。

(2)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者其委托的县委、县政府负责同志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抗灾救灾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县委、县政府领导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助工作动态信息,并报告县委、县政府和自治州应急管理厅,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救灾工作动态和灾区需求。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县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受灾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和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制定救灾应急补助资金方案,并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灾区,同时向上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委向灾区紧急调拨县本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县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工作。武警乌恰中队、消防救援支队等有关单位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协助灾区开展救灾救援、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等。

(6)县交通运输局等单位做好自然灾害造成通往灾区道路阻断的抢通工作。按照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协调有关部门开通公路收费站专用通道,保障应急救援车辆快速通过,同时做好救灾物资和人员运输的紧急调运工作。

(7)县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局、市监局等部门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县商局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县通信管理办组织协调通信保障工作。县住建局指导灾区房屋建筑和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县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县卫健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赶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县科技局提供综合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灾区救援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县自然资源局准备灾区已有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成果资料,组织获取灾区现场应急遥感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县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环境污染或变化等情况。

(8)县委宣传部、网信办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9)根据县人民政府安排,县应急管理局向社会公布接受捐赠公告,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向社会公布灾区需求情况;主动接受社会各界救灾捐赠,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定期对救灾捐赠接收款物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10)县应急管理局和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外办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11)灾情稳定后,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县减灾委办公室、受灾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县减灾委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2)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Ⅱ(二)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乌恰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Ⅱ(二)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00间或5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受灾县(市)农牧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5万人以上、8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Ⅱ(二)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2.2启动响应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会商、评估,经分析核定灾情,按照灾情核定情况和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Ⅱ(二)级响应建议,县减灾委主任根据县减灾委办公室建议做出决定启动Ⅱ(二)级响应,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5.2.3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主任或者委托的副主任为县自然灾害救助Ⅱ(二)级响应指挥长,组织协调乌恰县层面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1)县减灾委立即组成应急救灾指挥部,减灾委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部署相关工作。救灾应急指挥部设紧急救援组、灾害信息组、救灾捐赠组、宣传报道组和后勤保障组等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抗灾救灾工作。贯彻落实自治州减灾委、应急管理局和县委、县政府关于救灾救助工作的指示批示。

(2)根据灾情发展和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安排部署,县减灾委主任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核查灾情,了解灾区需求,指导灾区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根据受灾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和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和应急管理局制定救灾应急补助资金方案,并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灾区,同时向上申请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委向灾区紧急调拨县本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4)县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助工作动态信息,报告县委、县政府和自治州应急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救灾工作动态和灾区需求。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和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应急管理局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县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5)县公安局做好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工作。武警乌恰中队、消防救援支队等有关单位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协助灾区开展救灾救援、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等工作。

(6)县卫健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县自然资源局组织测绘部门履行职责,准备灾区已有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组织获取灾区现场影像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地理空间监测和地理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

(8)县交通运输局等单位做好自然灾害造成通往灾区道路阻断的抢通工作。按照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协调有关部门开通公路收费站专用通道,保障应急救援车辆快速通过,同时做好救灾物资和人员运输的紧急调运工作。

(9)县委宣传部、网信办等指导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10)县应急管理局、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根据县人民政府安排,县民政局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11)灾情稳定后,受灾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县减灾委办公室。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2)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Ⅲ(三)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乌恰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Ⅲ(三)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600间或200户以上、1500间或5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受灾地(乡、镇)农牧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2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高度关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Ⅲ(三)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会商、评估,经分析核定灾情,按照灾情核定情况和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Ⅲ(三)级响应建议,县减灾委副主任根据县减灾委办公室建议作出决定启动Ⅲ(三)级响应,并向县党委、县政府报告。

5.2.3响应措施。县减灾委副主任为县自然灾害救助Ⅲ(三)级响应的指挥长,负责组织协调乌恰县层面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1)县减灾委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灾区救助工作具体措施。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和自治州应急管理局关于救灾救助工作的指示批示。

(2)县减灾委副主任或委托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同志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了解灾区需求,协助指导乡(镇)开展救灾工作。

(3)根据受灾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和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委向灾区紧急调拨乌恰县生活类救灾物资。县财政局和应急管理局负责制定救灾应急补助资金方案,并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灾区,同时向上申请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资金。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4)县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报告县委、县政府和自治州应急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救灾工作动态和灾区需求。

(5)县卫健委负责指导受灾乡(镇)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6)县交通运输局等单位做好自然灾害造成通往灾区道路阻断的抢通工作。按照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协调有关部门开通公路收费站专用通道,保障应急救援车辆快速通过,同时做好救灾物资和人员运输的紧急调运工作。

(7)县应急管理局和民政局负责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8)灾情稳定后,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及上报和发布工作。

(9)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Ⅳ(四)级响应

5.4.1启动条件。乌恰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Ⅳ(四)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2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人以上、5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或100户以上、600间或2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该县(市)农牧业人口5%以上、10%以下,或5000人以上、2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Ⅳ(四)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4.2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会商、评估,经分析核定灾情,按照灾情核定情况和启动标准,县减灾委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Ⅳ(四)级响应,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5.4.3响应措施。县减灾委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为县自然灾害救助四级响应指挥长,负责组织协调州级相关部门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1)县减灾委视情组织减灾委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救灾救助工作的指示批示。

(2)县减灾委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了解灾区需求,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根据受灾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和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委向灾区紧急调拨应急生活类救灾物资。县财政局和应急管理局负责制定乌恰县救灾应急资金补助资金方案,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灾区;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4)县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并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自治州应急管理局报告,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5)县卫健委负责指导受灾乡(镇)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6)县交通运输局等单位做好自然灾害造成通往灾区道路阻断的抢通工作。按照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协调有关部门开通公路收费站专用通道,保障应急救援车辆快速通过,同时做好救灾物资和人员运输的紧急调运工作。

(7)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救灾工作。

5.5启动条件调整。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县、乡(镇)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区域,或灾害对受灾地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响应终止。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审批程序决定终止响应。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评估救助需求。重大灾害发生后,县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应急管理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拨付救助资金。县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及时拨付中央、自治区、自治州和乌恰县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乡(镇)政府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确保救助工作取得实效。县应急管理、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乡(镇)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制定方案。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9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6.2.2调查核实。县应急管理部门每年应开展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3根据受灾乡(镇)政府的救助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县财政局、应急管理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中央、自治区、自治州和乌恰县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按规定做好资金监督检查、绩效评估等工作。

6.2.4县应急管理和民政部门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过冬口粮、衣被和取暖问题。县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区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绩效。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等政策,积极保障粮食供应。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结合援建和帮建的方式完成重建。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优先、城乡统筹、科学重建的方针,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根据灾情和当地自然条件、经济水平、风俗民情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因地制宜、合理确定。严格依据国家相关规划和防灾减灾要求,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灾情稳定后,乡(镇)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损房屋台账和需重建房屋台账。按照灾后恢复重建实行项目管理的要求,做好灾后倒房恢复重建的各项工作。

6.3.2开展评估工作。重大灾害发生后,县应急管理局组织评估小组,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3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根据灾情和各地实际,由受灾乡(镇)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制定重建规划和进度方案、资金支持方案、检查落实工作方案等。

6.3.4根据各乡(镇)政府向县人民政府申请灾后重建资金的请示,结合评估小组的评估结果,由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资金补助建议,经县人民政府批复,会商县财政局审核后,拨付中央、自治区、自治州和乌恰县自然灾害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倒损房屋重建和修缮工作。

6.3.5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县应急管理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应级管理部门。

6.3.6住建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质量监督等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县财政、应急管理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等规定,安排乌恰县救灾资金预算,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健全地方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各乡(镇)合理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并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增长机制。

7.1.1县、乡(镇)人民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7.1.2县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减灾救灾资金实际支出等因素,安排乌恰县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较大自然灾害受灾地区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7.1.3自然灾害发生后,根据启动响应级别和灾害损失情况,县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及时向上申请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资金;对于地方未先安排资金的,县财政原则上不安排补助资金;安排资金时,县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可根据县委、县政府要求和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分担比例,先行安排部分乌恰县应急补助资金。

7.2物资保障

7.2.1合理规划、建设县、乡(镇)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乡(镇)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边远乡镇、村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应对自然灾害救助的需要,及时采购、储备必要的救灾物资。

7.2.3灾情发生后,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和灾区实际需求,受灾乡(镇)人民政府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物资,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7.2.4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通信与信息保障

7.3.1县商信局组织各通信企业做好通信网络保障工作,确保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畅通。

7.3.2指导各地建设并管理应急通信网络,确保全县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7.4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县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配备必需的交通、通信设备和装备。

7.4.2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学校、公园、广场、体育场馆、人防工程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设置明显标志,完善配套应急供水、供电、厕所等基础设施。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灾情发生后,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5人力资源保障

7.5.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

7.5.2建立健全与武警、专业救援队伍的灾害救援联动机制。

7.5.3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4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环保、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健、林草、地震、气象、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5推行灾害应急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应急信息员队伍。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应急信息员。

7.6社会动员保障

7.6.1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

7.6.2完善救灾捐赠工作应急方案,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6.3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4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科技保障

7.7.1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测绘、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草、地震、气象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州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8宣传和培训

7.8.1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应当开展本预案宣传活动,并将本预案纳入党委(党组)和干部重点学习内容。

7.8.2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活动。县、乡(镇)减灾委成员单位要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全州“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消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避险自救互救能力。积极推进城乡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7.8.3组织开展对防灾减灾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各类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7.8.4灾害多发易发地区,根据灾害发生特点,每年应组织至少1次综合演练,提高应急准备、救灾指挥和灾害应对能力。

8附则

8.1术语解释。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风雹、雪灾、低温冷冻、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

8.2预案管理。县减灾委办公室每年会商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制定本预案的演练方案,纳入乌恰县自然灾害类应急预案年度演练计划,并组织演练。本预案由县减灾委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各乡(镇)根据本预案修定乡(镇)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发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3预案解释。本预案由乌恰县减灾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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