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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恰县卫健委可以用承诺代替证明事项清单

索  引  号 K45899617/2022-00406 主题分类 卫生
发布机构 乌恰县卫健委 发布日期 2022-08-15 18:27
名        称 乌恰县卫健委可以用承诺代替证明事项清单
文        号 〔〕号 有  效  性
来        源 乌恰县卫健委

序号

证明事项名称

证明用途

设置依据

索要单位

开具单位

办理指南

行使层级

是否可以用承诺制代替证明

(按照效力等级排列:填写依据名称、问号及条文内容)

乡级及其他

有关便民措施

1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用于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2017年11月4日修正)
    第三十三条: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法规】《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2017年11月修改)
    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2004年12月修改)
    第二十九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本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和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分别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或者护士的资格,并在依照本条例设立的机构中执业。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规章】《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第7号令,2019年2月修改)
    第三条:施行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和人员的审批,由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机构和人员的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开展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涉外婚前医学检查的机构和人员的审批,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

卫健委

办证人员所在单位

1、申请人填写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申请表。申请表应注明技术服务项目的类别,由申请人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设区的市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人口政策和计划生育技术基础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无需提交,由我委自行查询);

2

母婴保健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用于办理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2017年11月4日修正) 
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法规】《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发布,2017年11月修改) 
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 2004年12月修改) 
第二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报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50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下放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卫健委

所在单位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2、可行性报告;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花名册;4、开展婚前检查技术的人员配备、设备和技术条件情况及各项规章制度;5、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新办申请报;

3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用于证明医疗机构的法人及地址

【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2016年2月修改)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卫健委

医疗机构

1.法定代表人签字表;2.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3.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4.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5.医疗机构申请职业登记注册书

4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证明机构场所和法人证明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2013年6月29日修正)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三)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五)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
【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9日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 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二)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三)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五)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

卫健委

1、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申请表;2.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3.房屋所有权证明复印件;4、企业名称核准通知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5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办理许可证

【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日卫生部令第80号,2011年5月1日起施行,2017年12月26日修正)
    第三十五条: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卫健委

所在场所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影剧

6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许可

办理许可证

【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国务院令第449号,2019年3月修改)
    第八条:……使用放射线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1月修改)
    第四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第十七条:《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

卫健委

所在单位

1.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2.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结果;3.《放射人员工作证》;4.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5.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性能检测报告和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检测报告;6.放射诊疗设备、防护用品和检测仪器清单一览表;7.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8.放射诊疗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9、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及其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10.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11.《辐射安全许可证》;1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13.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7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办理评价报告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2018年12月29日修正)
    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1月19日修改)
    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
【规范性文件】《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卫监督发〔2012〕25号)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施工前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

卫健委

所在单位

1、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2、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4、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书;5、申请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的公函;6、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审核申请书;

8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验收竣工项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2018年12月29日修正)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其中,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1月19日修改)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
【规范性文件】《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卫监督发〔2012〕25号)》
    第十条: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审核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卫健委

所在单位

1.放射诊疗设备和辐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检测报告;2.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工作委托书;3.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4.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

9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

办理审批手续

【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国务院令第149号,2016年2月修改)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五十三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设医疗机构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开设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附件1第1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批,下放至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实施。”
【规范性文件】《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医疗领域投资活力的通知》(国卫法制发〔2017〕43号)“第四条:进一步简化医疗机构审批程序。对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进一步简化三级医院的设置审批。”

卫健委

所在单位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2、医疗机构设置的审批;3、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4、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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