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第三批)的通知
索 引 号 | K45899617/2023-02719 | 主题分类 | 财政 |
发布机构 | 乌恰县财政局 | 发布日期 | 2023-10-11 16:39 |
名 称 | |||
文 号 | 恰财字〔2023〕180号 | 有 效 性 | |
来 源 | 乌恰县财政局 |
根据自治州财政局《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第三批)的通知》(克财社〔2023〕45号)和中央直达资金相关文件要求,现下达你单位2023年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第三批)9万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此次通过一般公共预算下达的转移支付补助资金,部门支出科目请列“2082602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请列“51002对社会保险基金补助”,部门预算经济分类2023/11/14科目请列“31302对社会保险基金补助”。
二、此次下达你单位2023年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预算指标,专项用于乌恰县2023年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保障参保人员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按照中央直达资金要求,上述资金全部纳入直达资金管理,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
三、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绩效目标(详见附件2)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自评,按程序上报并审核,确保年度项目目标如期实现。乌恰县社会保险中心审核后反馈并报送乌恰县财政局备案。自治区财政厅和人社厅将加强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并强化绩效结果运用。
四、加强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补助资金及时下拨,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资金使用跟踪反馈管理暂行办法》(新财预〔2016〕113号)规定,及时报送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反馈单。
五、要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附件:附件1:2023年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 (第三批)分配表
附件2:2023年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第三批)绩效目标表
(此件公开发布)
2023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