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乌恰县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索 引 号 | WQX001-2018-000151 | 主题分类 | 军转安置 |
| 名 称 | |||
| 成文日期 | 2018-09-25 | 发布日期 | 2018-09-25 |
| 文 号 | 恰政办发〔2018〕53号 | 有 效 性 | |
| 发文单位 | 乌恰县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 | 乌恰县人民政府 |
各乡(镇)人民政府,玛依喀克管委会,县直各有关单位:
《乌恰县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9月20日
乌恰县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切实摸清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底数,提高精准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8〕49号)、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印发〈做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方案〉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18〕3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函〔2018〕211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全面做好乌恰县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长期以来,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数据分散在各相关部门,信息不翔实、数据不准确、标准不统一,导致在政策制定、经费测算、服务保障等方面遇到困难,制约了工作开展。扎实做好信息采集工作,对于摸清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底数和基本情况、建立精准服务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大数据平台、提高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水平、实现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二、工作目标
彻底摸清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底数,建立健全服务对象档案和数据库,加强退役军人工作数据调查分析,切实夯实退役军人工作基础。会同军地有关单位,通过数据交叉对比等方式,建立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全面推进“互联网+”退役军人管理、服务、保障等体系建设,依托国家电子政务专网,建立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综合信息大数据平台,为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决策提供信息技术支撑,为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加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和工作运行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退役军人管理保障体制及悬挂光荣牌工作奠定基础。
三、采集对象
信息采集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十二类人员:
(一)军队转业干部;
(二)退役士兵;
(三)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
(四)军队无军籍离休退休退职职工;
(五)退伍红军老战士(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
(六)复员军人;
(七)残疾军人;
(八)伤残民兵民工;
(九)烈士遗属;
(十)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十一)病故军人遗属;
(十二)现役军人(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家属。
本次信息数据采集截点为2018年10月1日,之后新增加的采集对象,根据本次信息采集要求随时采集,进行定期更新。
四、采集内容
信息采集的内容主要包括: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个人基本信息、生活状况、享受待遇、近期照片等主要信息,涵盖户籍、救助、社保、医保、住房、抚恤优待、服役及安置情况等多项信息。
(一)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政治面貌、入伍(参加工作)时间、退伍(离休退休)时间、服役期间身份(军官、士官、义务兵)、服役部队、服役期间编号以及户籍等信息。
(二)生活状况。包括退役安置方式(安排工作、自主择业、自主就业、自谋职业)、现就业状态(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公益性岗位、个体、无业、下岗、离退休、务农)及工作单位名称、住房情况(有无住房、住房性质、面积)。
(三)享受待遇。包括享受国家抚恤和补助、社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职工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社会救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两项补贴等。
(四)主要诉求。包括本人反映的具体问题、存在的困难等。诉求范围限定于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职责相关的范围,对采集对象个人牵涉的民事纠纷、涉法涉诉等问题,不在采集范围。
五、采集方式
信息采集工作应坚持全面规范、严谨细致、自主申报、交叉对比、分级负责、属地落实的原则,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横向共享信息数据。依托现有全国优抚对象信息管理系统开发的信息采集综合平台,在各县现有数据采集终端设备中植入初始数据,作为采集工作的基础数据。
(二)采集完善数据。
1.以县为采集单位,由县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民政、人社部门以系统基础数据库为依托,结合个人申报信息,修改、补充完善信息数据。对系统基础数据库内没有信息的人员,作为新增对象采集信息数据。
2.乌恰县共设12个集中采集点,进行信息采集。黑孜苇乡、康苏镇、吾合沙鲁乡、吉根乡、乌鲁克恰乡、铁列克乡、托云乡、巴音库鲁提乡、波斯坦铁列克乡、膘尔托阔依乡10乡镇各设1个,乌恰镇设2个采集点。
3.对年老体弱、残疾等行动不便对象,各采集点可采取上门服务方式采集信息。户籍在乌恰本县的各乡镇干部及工作人员中的退役军人可在本乡采集点进行采集。
(三)信息数据交叉核查比对。在完成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信息采集任务后,将已采集到的信息逐级汇总、审核、上报退役军人事务部,分别由国家有关部门比对并提供相关信息。随后,将信息比对中发现的问题数据和缺失数据下发各地,由县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民政、人社部门牵头,公安、人社、国土资源、住建、人武等相关部门交叉校核对象有关信息,对问题数据进行修订,对缺失数据进行补充。
这次信息采集工作就是收集基本数据,摸清底数,不作为对象享受待遇的依据。各采集点要注意采集的方式方法,避免因信息采集出现新的社会矛盾。
六、计划安排
为尽快摸清底数,信息采集工作拟分两阶段组织实施。第一阶段以摸清对象身份等基础信息为主,建立各类对象信息档案,力争2018年底前完成;第二阶段以信息交叉比对、校核、充实为主,全面摸清各类对象综合情况,力争2019年5月1日前完成。主要计划安排如下:
(一)第一阶段(2018年底前)
1.动员部署。9月20日前,根据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自治区、自治州、县的信息采集工作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研究部署信息采集工作。信息采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乡镇信息采集工作人员培训,广泛宣传动员,购置采集设备,完成工作准备。
2.信息数据采集。9月20日正式启动信息数据采集工作。各乡镇根据信息数据采集内容和有关工作要求,及时组织完成基本信息数据的采集填报工作。11月20日前完成基本信息数据的采集填报;11月25日前完成信息采集汇总、审核、报送工作。
3.信息数据管理与上报。为确保各采集端数据安全,各采集点要合理把握采集工作进度,每周上报更新采集数据。县采集办公室对各采集点导入或录入的数据要及时逐条逐项复核及完善,随传随核;县采集办公室每周至少上传一次数据到信息采集平台。
各乡镇采集点要对采集上报的信息严格审核把关,审核完成后再上报。各乡镇信息采集点采集信息应做到采集对象全覆盖、采集信息无遗漏、信息数据无差错和信息数据及时上传。
(二)第二阶段(2019年5月1日前)
1.数据交叉比对和共享。退役军人事务部根据采集工作第一阶段汇总数据,请国家有关部门分别比对并共享提供相关对象户籍、社会救助、社保、住房、医保、主要诉求、服役情况等综合信息。
2.梳理问题数据和缺失数据。退役军人事务部整合各部门提供的数据,建立退役军人大数据平台,全面梳理问题数据和缺失数据,并根据对象户籍下发各地。
3.数据修订和补充完善。县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民政、人社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交叉校核问题数据和缺失数据,并进行修订和补充,及时完成清理并上报。
信息采集工作报告和相关信息数据(电子版),由县人民政府审核后,逐级报送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实行信息数据动态管理机制,在新兵入伍、老兵退役等时间节点,通过定期、不定期更新数据的方式,由县民政、人社部门会同当地人武部门及时更新完善信息数据,以保证信息数据动态管理、准确有效。
七、工作要求
此次信息采集是退役军人事务领域当前最为重要的基础工作,极为复杂,牵涉面广、任务量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精心组织实施。为确保信息采集工作圆满完成,有关要求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分管领导任组长的信息采集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建立政府统筹负责、各有关部门全面参与的工作领导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指导各采集点开展信息采集工作。要建立由政府统筹负责、民政和人社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全面参与的工作领导机制,组建专业的信息采集工作队伍,保障工作经费和设备,确保信息采集工作顺利进行。
(二)明确责任分工。公安、民政、人社、国土资源、住建、统计、信访、人武等相关部门要切实增强大局观念,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建立信息共享联动机制,实时更新数据,切实加强大数据在退役军人工作中的开发与运用,为退役军人工作开展提供信息技术支撑。
(三)严密组织实施。要结合全面落实优抚安置政策、为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家庭悬挂光荣牌等有利契机,周密部署安排,确保如期完成信息采集工作任务。做好对信息采集工作人员培训工作,让他们熟练掌握系统、设备、工作流程和工作要求,确保信息数据统计全、核实准,做到不错、不漏。
(四)广泛宣传发动。要采取新闻公告、海报等形式,充分利用广播、报刊、网络、微信、短信等多种渠道,积极做好信息采集宣传工作,确保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宣传全覆盖,充分调动服务对象申报信息的主动性,配合做好信息采集工作。请宣传部门做好宣传工作。
(五)加强信息保护。各有关部门要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充分尊重采集对象意愿,对于自愿放弃信息采集登记的对象不得强制要求其申报。信息采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要加强信息采集相关安全知识培训,强化安全意识,在采集、对比、核查工作中,加强安全防范,采集端、上报方式均使用专用电脑,信息数据经授权才可通过信息系统上传,将信息安全要求贯彻信息采集工作全过程,确保实现信息采集、管理和使用全过程安全无差错。
(六)开展督导检查。对乡镇采集点工作落实情况,县采集领导小组将不定期督导检查,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对采集工作推进不力,或弄虚作假的,进行全县通报并追究责任。
附件:1.信息采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及工作职责
2.信息采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人员及工作职责
3.关于开展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的公告
附件1
信息采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及工作职责
一、信息采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长:赵斌(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张劲(县人武部政委)
张晓(县民政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王丽红(县人社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成 员:刘训亭(县党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常秀梅(县党委编办副主任)
托合提买买提·马提(县财政局党组书记)
李江苏(县发改委副主任)
赵辉(县公安局副局长)
阿曼吐尔·玉尔肯巴依(乌恰镇镇长)
阿不都热合曼·依马木(康苏镇镇长)
托尔坤巴依·买买提吐尔逊(黑孜苇乡乡长)
吐逊娜依·阿布都沙拉木(吾合沙鲁乡乡长)
托尔达力·木沙江(乌鲁克恰提乡乡长)
白先那力·艾米力吐尔地(吉根乡乡长)
祖力甫哈尔·布拉依(膘尔托阔依乡乡长)
买买提居马·阿不都哈地尔(波斯坦铁列克乡乡长)
唐努尔·阿洪(巴音库鲁提乡乡长)
哈力木拉提·沙德日白克(托云乡乡长)
买买提艾沙·托合提巴依(铁列克乡乡长)
白克兰·皮仁白尔地(玛依喀克管委会主任)
二、工作职责
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信息采集工作重大决策部署的举措;组织各级各部门扎实推进乌恰县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形成做好信息采集工作的良好氛围和强大合力;建立健全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体制机制,解决信息采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张晓同志兼任。
附件2
信息采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人员及主要任务
一、信息采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
主 任:张晓(县民政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副主任:杨海霞(县人社局副主任科员)
成 员:朱君琴(县社会福利中心支部书记、优抚安置科科长)
王永艳(县人社局科员)
吐尔地巴依·克力木阿洪(乌恰镇民政干事)
二、主要任务
(一)拟定信息采集工作方案,明确采集工作具体要求。
(二)做好全县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个人信息采集工作,按照《信息采集方案》实施个人信息采集工作;对各信息采集点进行业务指导和技术指导支持。
(三)及时掌握各乡镇信息采集点工作进度,适时进行督导检查,发现解决问题。
(四)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建立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完成信息交叉比对、校核、共享等任务。
(五)根据比对情况完成问题数据修订和缺失数据补充任务。
(六)其他有关任务。
附件3
关于开展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的公告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决策部署,切实摸清广大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情况底数,建立精准服务保障体系,为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做好准备,使党和政府的关心和厚爱传递给所有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拟在全州开展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采集目的
此次信息采集工作的目标是全面摸清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底数并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建立健全服务对象档案和数据库,为加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和工作运行体系建设,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奠定基础。
二、采集范围
(一)采集对象
信息采集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十二类人员:
1.军队转业干部;
2.退役士兵;
3.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
4.军队无军籍离休退休退职职工;
5.复员军人;
6.退伍红军老战士,包括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
7.残疾军人;
8.享受国家抚恤的伤残民兵民工;
9.烈士遗属,包括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
10.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包括因公牺牲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
11.病故军人遗属,包括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
12.现役军人家属,包括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上述采集对象既包括已享受抚恤优待待遇的对象也包括未享受抚恤优待待遇的对象;采集工作既要丰富完善已有对象信息又要调查核实新增对象信息,力争做到全覆盖。
(二)采集内容
信息采集的内容主要包括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个人身份信息、政治面貌、对象类别、基本生活状况等,涵盖户籍、救助、社保、医保、住房、抚恤优待、服役及安置情况等多项基础信息和照片。具体内容以信息采集工作软件填报表或纸质填报表为准。
三、采集方法
(一)属地管理,分级落实
信息采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落实,以采集对象户籍所在地申报采集为基本原则。各县(市)为基本采集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级民政、人社部门牵头,会同当地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统计、信访和兵役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乡镇(街道)、村(居)全面参与落实。各县(市)统一设置集中采集点,采取集中采集、自主申报、上门校核等方式进行采集。
(二)申报材料
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应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前往户籍所在地设立的集中采集点申报信息。申报时,需携带并主动提供下列证件或材料原件:
(1)身份证;
(2)户口本;
(3)转业证、退伍证、离退休证等相关证件(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军队无军籍离退休退职职工、复员军人、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提供);
(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等相关证件(残疾军人、伤残民兵民工、其他伤残人员提供);
(5)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等相关证件(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提供);
(6)立功受奖证件;
(7)其他所需材料或证明。
四、时间要求
此次信息采集工作自2018年9月20日起开始,至2018年11月30日前完成。此次信息采集标准时点截至2018年10月1日,之后新增加或注销的采集对象,可随时采集更新,建立定期更新长效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