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办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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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非居民排水户):
为加强我县城镇污水排放管理,保障排水设施安全运行,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我县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办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范围及对象
在乌恰县内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二、办理方式
线上办理:申请人注册登录网上办事大厅提交材料(新疆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zwfw.xinjiang.gov.cn/),进入“服务事项”板块,在搜索栏输入“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点击对应事项,选择“在线办理”,按系统提示填报信息、上传材料。
咨询人员:买买提***·吐**(县行政服务大厅工作人员) 联系方式:14799041296
崔**(乌恰县住建局) 联系方式:19390188966
三、相关说明
1.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因施工作业需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的,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根据排水状况确定,但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2.许可证延续:有效期届满30日前,排水户应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未申请,许可证到期失效。
3.信息变更: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在工商登记变更后30日内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
4.法律责任:未取得排水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治理、补办许可证,可处50万元以下罚款;对重点排污单位,处30—50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不按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水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罚款;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处5—50万元罚款,可向社会通报。
请各排水户高度重视,及时按要求办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共同维护我县良好的排水秩序和生态环境。
四、附件: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审批材料目录

乌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防办)
2025年7月21日
编辑:李丽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