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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恰县2023年学前、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

索  引  号 K45899617/2023-01629 主题分类 教育
发布机构 乌恰县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3-08-16 10:21
名        称 乌恰县2023年学前、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
文        号 恰教字〔2023〕152号 有  效  性
来        源 乌恰县教育局

为全面做好我学前、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进一步规范招生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231号)和《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新教厅〔20236号)以及随迁子女、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招生入学有关文件精神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双减”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实施意见》坚持推进招生改革进一步提高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规范化水平营造阳光公平的义务教育招生氛围和良好教育生态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二、招生对象及入学条件

(一)招生对象

在招生片区内常住的身体健康,具备接受教育能力的适龄儿童,具体如下:

1.学前阶段。按照免试就近、片区划分招生原则,原则上2020年8月31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因特殊情况无法入园的需申请办理延缓入学手续。

2.小学阶段。按照免试就近、片区划分原则,凡是大班毕业生升入小学一年级(注意:2016年8月31日以前出生但没有大班毕业的适龄儿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必须升入小学一年级,若有特殊原因,无法升入小学的需提前办理延缓入学手续),原则上入学年龄最大不超过7周岁。

3.初中阶段。按照免试就近、片区划分和对口直升相结合的原则,小学六年级毕业的适龄少年,升入初中一年级。

(二)报名登记与入学资格审核

报名时间:8月15日至17日

审核及补录时间:8月18日至20日

录取、公示和调剂时间:2023年8月21日至23日

各中小学、幼儿园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秉持便民、高效、公开的原则;常规疫苗预防接种证明不作为入学报名前置条件,可在开学后及时要求学生提供。进一步优化招生报名流程,提高服务水平。

(三)报名要求

1.县城户籍:县城户籍适龄儿童依据居民户口簿、监护人身份证、合法固定居所的证明(房产证或社区出具的居住证明和物业费、水电费发票等),在所属片区学校登记入学。

提交材料:(1)户口首页、父母户口页、适龄儿童户口页;(2)房产证或社区出具的居住证明和物业费、水电费发票等(入学报到时需提供家庭户口簿复印件、监护人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儿童预防接种证)。

2.外来人员随迁子女。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新教函〔2020〕407号)、自治区《关于督促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工作的通知》要求,依据家庭户口本、监护人身份证和公安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居住证(暂住证),在所属片区学校登记入学。各学校在执行过程中,不得随意增加条件。

提交材料:(1)户口首页、父母户口页、适龄儿童户口页;(2)暂住证(含电子暂住证)(入学报到时需提供家庭户口簿复印件、监护人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暂住证复印件、儿童预防接种证)。

3.进城务工、经商人员子女入学。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关于进一步推进新疆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做好进城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教育保障。监护人具有稳定合法职业及收入和监护人在招生片区内有稳定的住所且实际居住满一年以上(截至2023年7月1日满一年)的人员,依据家庭户口本、监护人身份证、从业证明(法定监护人在乌恰县县城有合法稳定就业1年以上者<截至2023年7月1日满一年>,提供监护人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须法人签字、加盖公章>或监护人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含纳税或免于纳税相关证明>或工作证明等)、居住证明(说明居住时间、居住地址等、由社区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后视为有效)、住所证明(法定监护人<父亲或母亲>在县城内具有本人的合法房产<房产 建议修改为 证或司法公证有关资料>或连续单独承租住房<须提供社区 建议修改为 <社区有关人员签字确认>或住建部门备案的租房合同)申请在招生片区内学校入学。

提供材料:(1)户口首页、父母户口页、适龄儿童户口页;(2)从业证明:就业证明提供监护人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须法人签字、加盖公章)或监护人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含纳税或免于纳税相关证明);(3)合法住所证明。①居住证明(说明居住时间、居住地址等、由社区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后视为有效);②住所证明(法定监护人<父亲或母亲>在县城内具有本人的合法房产 建议修改为 <房产证或司法公证有关资料或交水电费、物业费发票>或连续单独承租住房<须提供社区有关人员签字确认>或住建部门备案的租房合同);(入学报到时需提供家庭户口簿复印件、监护人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居住证明原件、住所证明有关资料复印件、儿童预防接种证)。

4.优待人员子女入学。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应急管理部和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37号)、《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新机4903号)、《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优待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20〕5号)、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等28部门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军人家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新退役军人发〔2021〕27号)文件规定,可根据其父母或者法定监护人的意愿,对符合报名条件的学生给予照顾。

5.特殊群体入学。一是按照《教育部关于加强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随班就读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2020〕4号)、自治区残疾适龄儿童教育安置工作有关要求,依法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切实落实“一人一案”,保障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在招生片区内就近就便优先安排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就读。为重度残疾学生提供规范,有效的送教服务,并为其建立学籍,纳入学籍管理;对重度失去学习能力的残疾儿童要做好关心关爱。二是适龄儿童少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凭相关证明材料,与本片区内适龄儿童少年享受同等入学政策:①父母离异的适龄儿童少年户口与人民法院或者民政部门认可的抚养人(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一方)在招生片区内有房产并实际居住;②父母均为特殊原因没有监护能力的适龄儿童少年,随其他监护人在本区内房产所在地并实际居住。③因特殊情况(无监护人等)由其他亲属托管或领养的,经所在村(社区)、乡(镇、街道)核实有关情况,并出具相关证明后,按就近入学原则安置。

(四)学位不足时,排序规则

1.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因公受伤或受到二等功及以上嘉奖表彰的公安人员子女、援疆干部子女以及其他各类优抚优待对象子女按相关规定,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2.随班就读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必须优先录取。县教育局将充分发挥特殊教育专家委员会的作用,确定残疾儿童少年通过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就读、送教上门等多种方式接受义务教育。凡是认定为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必须划分片区就近入学(含随迁子女、进城务工子女)。

3.按照义务教育法招生片区内的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优先录取。异地搬迁家庭子女,经所在村、社区出具证明后,享受与当地户籍同等的接受教育机会。

具体排序依次为房户一致(同等情况下根据监护人和学生在招生片区内落户时间进行排序;学位仍未能满足需求的根据监护人购房时间进行排序)、房户不一致(户籍在招生片区内、但房屋地址和户籍地址不一致)、有房无户(招生片区内有房的县城户籍)。

4.各学校要做好本片区内的随迁子女适龄儿童少年就学保障(根据居住时间进行排序)。

5.其他符合入学条件的原则上就近入学,因学位不足无法实现就近入学的,学校初步审核并登记上报教育局,由教育局统筹协调解决(学校要做好相关政策解释工作),因跨片区招生导致学位不足的由学校自行解决。

按照以上排序规则进行招生录取时,因学位不足,未能保障同等条件的适龄儿童入学时,要采取随机派位方式进行录取(按照方案要求邀请相关人员)。

(五)调剂原则

中小学校、幼儿园对所有申请入学的学生进行入学资格审核,按照规定进行录取,并对符合入学条件因学位不足未能录取的,根据提前确定的招生计划数,对有空余学位的学校,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进行调剂。各学校不能拒收调剂的学生。

(六)延缓入学办理程序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提供相关材料(包含医学证明)报县教育局审核确认。

三、其他注意事项

(一)2023年7月1日后户籍迁入招生片区的人员子女,学校根据学位情况酌情考虑解决,如学位不足将按照原户籍地登记入学,入学(入园)后根据学校(幼儿园)学位情况申请转学。

(二)转入的适龄儿童按照新生入学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办理转入手续。转学办理时间原则上为2023年8月20日至9月10日。

(三)招生片区内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多,同等条件下学位不足时,各学校(幼儿园)采取随机派位方式开展招生录取,并将符合入学条件因学位不足未被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名单上报县教育局;经审核符合入学条件,由县教育局统筹安排到其他相对就近且有空余学位的学校就读,确保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有学上。因学校招生程序不规范,而造成的社会不良影响由学校负责解释并解决。

(四)各乡(镇)中小学、幼儿园负责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招生入学工作,具体报名方式结合实际确定,确保8月20日前上报录取名单(因录取名单上报错误而造成的不良影响由学校自负)。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入学(入园)班额管理。各中小学不得出现大班额,确保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每班不超过50人招生。

(二)严格执行入学(入园)政策。各学校应加强入学(入园)工作的规范管理,加强入学(入园)资格审核,严格按照招生计划执行。各学校要对招生范围、招生名额、招生方式、录取名单等进行公示;要按照统一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执行,同步报名、同步开展录取、同步注册学籍。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备案制度,确保入学工作平稳有序。

(三)加强学籍管理。充分发挥“全国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服务功能,及时掌握招生及学生流动情况。各学校要为学生建立正常学籍,学校应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学生建立学籍档案,严格执行“籍随人走、人籍一致”规定,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坚决杜绝因中考竞争违规办理学籍转接现象,严格落实学籍管理相关规定,毕业年级学生、休学期间学生一般不允许转学,县教育局将加大学籍监管力度,确保控辍保学工作落实落地。

(四)做好兵地学籍转接工作。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优化兵地义务教育学校学籍转接工作的通知》(新教厅办〔2021〕7号),简化入学流程,实行网上办理,缩短审核时间,提高办理效率,不得人为设置障碍,影响转学进程。对兵地有转学需求的学生,要认真做好登记汇总,及时报送。

(五)严肃入学纪律。学校要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端正办学思想,规范自身招生行为,不得以招生政策分析,学生素质测评等名义违规组织招生咨询、讲座、考试,严禁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不得以任何名义通过媒体违规宣传升学率和学校排名、考试成绩等。校长和教职工要严以律己,不得违规收集学生自荐材料、荣誉证书,不泄露学生信息及考试成绩,不参与违规宣传及招生等活动。县教育局将对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开展重点督导检查,全面落实责任,加强规范管理,加大执法力度,及时纠正及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招生行为。对违规招收的学生,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不予办理学籍;对违反招生规定的学校,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撤销荣誉称号等处分。

(六)加大宣传力度。各学校要大力推进“阳光招生”,积极做好宣传引导,及时主动公开招生入学相关信息,加强对入学政策和群众关注热点信息的解读工作,积极引导家长形成合理就学预期。

(七)确保片区内适龄儿童全入学。请各位家长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以及国家、自治区、自治州、乌恰县控辍保学有关规定,监护人要积极主动对接学校,教育部门做到适龄儿童少年全入学,未履行监护人职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相关规定提交相关部门。各中小学(幼儿园)要高度重视,积极对接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务必于9月15日前完成辖区内适龄儿童入学情况核查工作,并及时将在外就读的适龄儿童佐证材料归档。

未尽事宜按照教育局下发的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为准;在招生入学过程中遇到其他问题,县教育局研究后妥善处理。

五、咨询答疑电话

乌恰县教育局:0908-4621239

各学校招生咨询电话于8月15日至8月20日期间在各学校门口进行张贴公布。

监督举报电话

乌恰县教育局纪检室:0908-4621139

克州教育局:0908-7625100

附件:

附件1 乌恰县义务教育阶段招生片区划分一览表

附件2 乌恰县学前教育阶段招生片区划分一览表

附件3.乌恰县幼儿园及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报名流程图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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