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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成矿业行政处罚

索  引  号 K45899617/2023-01547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乌恰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3-07-28 12:27
名        称 天成矿业行政处罚
文        号 〔〕号 有  效  性
来        源

处罚决定书文号

(乌恰)应急罚〔2023〕3号

处罚名称

矿山作业现场挖机驾驶员佩戴的安全帽不符合要求。

处罚类别

行政罚款

违法事实

    2023年6月19日,乌恰县应急管理局执法检查人员对乌恰县天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乌恰县克孜勒道渣石矿执法检查时发现,矿山作业现场有一名工人(挖机驾驶员)佩戴的安全帽不符合要求,佩戴的是防尘帽。

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并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四十四项44.5.1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责令限期改正,未获得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从业人员每有1人处罚款2千元,最高罚款5万元》

处罚结果

对该公司(矿山)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矿山处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

乌恰县天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乌恰县克孜勒道渣石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74J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7月6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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