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索 引 号 | K45899617/2025-01419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乌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06-04 13:20 |
| 名 称 | |||
| 文 号 | 〔〕号 | 有 效 性 | |
| 来 源 | 乌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克州恰市监处罚〔2025〕12号
当事人:乌恰县荷仙菇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等21家企业(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见附件:2025年拟吊销市场主体名单
住所(住址):见附件:2025年拟吊销市场主体名单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见附件:2025年拟吊销市场主体名单
身份证件号码:见附件:2025年拟吊销市场主体名单
2025年2月,我局执法人员在企业年报巡查工作中,通过新疆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管服务平台搜索查询,发现乌恰县荷仙菇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等21户企业(公司)未依法填报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我局通过乌恰县人民政府网发布行政提示公告,告知提示当事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补报年度报告,或依法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依法进行纳税申报。当事人均未在公告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申请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未开展补报年度报告和纳税申报。
经查,乌恰县荷仙菇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等21户企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未开展经营活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21份;企业基本信息查询台账1份;通过新疆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管服务平台信息查询截屏1份;国家税务总局乌恰县税务局协助调查回复函1份。
本局认为,乌恰县荷仙菇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等21户企业(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符合《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企业因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因当事人无法取得联系,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2025年4月18日,本局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网上公告公告《乌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克州恰市监罚告〔2025〕12号)及拟吊销市场主体名单。公告发布已满三十日,视为送达。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未开展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决定处罚如下:
1.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乌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