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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不合格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 K45899617/2022-00927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乌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2-11-18 12:07
名        称 乌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不合格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        号 〔〕恰市监罚字【2022】第023号号 有  效  性
来        源 乌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塞某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乌恰县XX蔬菜水果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653024MA795N4E8L住所(住址)乌恰县乌尔多社区大拇指商业街2号楼X-X-XXX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塞某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653021XXXXXXXX0294

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乌恰县XX小区18号楼1单元301室

违法事实:

2022年6月9日乌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对乌恰县金桃子蔬菜水果店开展检查,2022年7月7日该批上海青经抽样检验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新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报告:NO:XZJC220101-FB0399,抽样单编号:NCP22653024846730033,通过对该店的检查,询问了法定代表人,调取了相关证据,上海青(普通白菜)于2022年6月8日购进,(购进9公斤,)抽样基数4公斤,除抽检4公斤外,其余均已销售,无库存。上海青零售价为8元/公斤,当事人销售该批次上海青(普通白菜)违法所得(8元-6元)*9=18元。当事人的销售不合格上海青(普通白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的规定

相关证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一份、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检验报告一份。

2022年9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恰市监罚告〔2022〕023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案件定性:经证据和询问得知,当事人购进不合格上海青(普通白菜)未索取供货商的相关证照,无登记进货记录,未索取进货票据及农产品合格证,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处罚”的规定。

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8元。

2、并处罚款2000元(贰仟元)。合计2018元(贰仟零壹拾捌元)。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乌恰县金桃子蔬菜水果店,建议拟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乌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乌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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