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索 引 号 | K45899617/2023-01438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乌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3-07-18 17:42 |
| 名 称 | |||
| 文 号 | 〔〕克乌市监处罚〔 2023 〕 4号 | 有 效 性 | |
| 来 源 | 乌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当事人:对某某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乌恰县亲邻便利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3024MA79HBXXXX
住所(住址):乌恰县坎久干小区X号楼X单元X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对某某
身份证件号码:653024XXXXXXXX0421
2023年3月20日,新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乌恰县亲邻便利店销售的香蕉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XBJ23653024846730021ZX)。2023年4月22日,新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XZJC230044-FB9007)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经请示办案机构负责人和局部门负责人批准,2023年5月9日予以立案查处。
经查,当事人经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蕉,当事人当时进货香蕉12公斤,抽检公司抽检了5.5公斤,剩下的6.5公斤都已经全部销售完毕。进价每公斤6.6元,销售价是每公斤8元。违法所得是(8元-6.6元)*12公斤=16.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证明,并由当事人签名认可。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蕉行为,应给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款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见》第(七)款第3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6.8元。
2.罚款2500元。
请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3年7月7日至7月27日)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乌恰县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款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乌恰县司法局或者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乌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