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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 K45899617/2023-01586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乌恰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3-08-09 12:45
名        称 乌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        号 〔〕克乌市监处罚【2023】第8号号 有  效  性
来        源 乌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徐某某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乌恰县四季鲜蔬菜粮油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653024MA78KRXXXX

住所(住址)乌恰县怡和小区X号楼X单元X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徐某某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13021XXXXXXXX272X

联系电话:1520908XXXX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乌恰县怡和小区X号楼X单元X室

违法事实

2023年4月11日新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乌恰县四季鲜蔬菜粮油店销售的香蕉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XZJC230030-FB9963,抽样单编号:DBJ23653000846730124,(购进10公斤,)抽样基数5公斤,除抽检5公斤外,其余均已销售,无库存2023年5月16日该批香蕉经抽样检验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请示办案机构负责人和局主要领导批准,2023年6月20日予以立案查处。喀什江南农副产品交易市场,当时送货香蕉10公斤,抽检公司抽检了5公斤,剩下的5公斤下架未销售。进价每公斤5.5元,销售价是每公斤6.5元。违法所得是(6.5元-5.5元)*10公斤=10元。

相关证据:

1.对当事人进行调查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违法事实的客观存在。

2.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3.当事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个人身份。

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证明食品抽样

5.农产品(香蕉)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6.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及违法事实。

7.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困难诉求。

203年6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恰市监罚告〔2023〕08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案件定性经证据和询问得知,当事人购进不合格香蕉未索取供货商的相关证照,无登记进货记录,未索取进货票据及农产品合格证,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当事人涉嫌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经查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抽检不合格香蕉违法行为⠼/span>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款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款第3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6)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7)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处理意见及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拟乌恰县四季鲜蔬菜粮油店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0元。

2、2,并处罚款3000元合计3010元(叁仟零壹拾元)。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乌恰县四季鲜蔬菜粮油店,建议拟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乌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乌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8日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乌恰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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