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索 引 号 | K45899617/2023-02048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乌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3-09-20 11:25 |
| 名 称 | |||
| 文 号 | 〔〕克乌 市监处罚〔 2023 〕 17号 | 有 效 性 | |
| 来 源 | 乌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当事人:卢某某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喀什市卢士根诊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101MA79Y7Q328
住所(住址):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气象处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卢某某
身份证件号码:
2023年7月21日,根据乌恰县公安局相关线索,乌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乌恰县巴音库鲁提镇人民政府南侧乌恰县金丝路云尚百货零售超市门口喀什市卢士根诊所的自动售药机进行检查,当事人涉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当日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决定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3年7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喀什市卢某某诊所负责人卢某某(身份证号:413026XXXXXX26030)进行询问,乌恰县巴音库鲁提镇人民政府南侧乌恰县金丝路云尚百货零售超市门口喀什市卢某某诊所的自动售药机于2023年7月13日放置调试安装好的,2023年7月21当事人卢某某用钥匙打开该自动售药机,发现95瓶货值金额5010元的药品,根据智能零售云端平台显示收款记录已销售了8瓶药收款340元,货值金额共计5350元,当天执法人员请示局领导后,已对95瓶货值金额5010元的药品依法扣押;该自动售药机本来放置于喀什市卢某某诊所门口的,方便患者自动购买药,经我了解乌恰县巴音库鲁提镇政府这边没有药店,为了便于广大农牧民及农民工购买药品,就想试试,于2023年7月13日将该自动售药机到乌恰县巴音库鲁提镇人民政府南侧乌恰县金丝路云尚百货零售超市门口;该自动售药机销售的是调配好的拆零药品,整瓶销售的,主要治疗腹泻、胃炎、皮炎、咳嗽等常见病的药品,扫二维码显示每瓶销售价格;经执法人员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乌鲁木齐自动售药机销售药品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知识,当事人卢某某已经明白了自己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卢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诊所备案凭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4、职业医师资格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5、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6、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提取证据材料情况;
7、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务清单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依法查封相关药品情况;
8、自动售药机药品摆放照片5张,证明药品明码标价情况;
9、智能零售云端平台照片4张,证明销售8瓶药收款340元情况;
10、对卢某某询问笔录1份,证明喀什市卢某某诊所无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违法事实;
11、减免申请1份,证明喀什市卢某某诊所希望从轻减轻处罚情况;
12、情况说明1份,证明喀什市卢某某诊不提起陈述、申辩,不举行听证情况。
2023年8月3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克乌市监罚告〔2023〕17号《乌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鉴于当事人属于首次违法,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该自动售药机销售药品8天,仅销售8瓶340元的药品,违法行为轻微,已积极整改立即停止销售药品,并承诺若因使用该8瓶药品产生危害会主动承担相关责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款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已责令改正,经2023年8月23日案审会议,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货值金额5010元的药品;2、没收违法所得340元;3、处10000元罚款。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2023年9月7日至9月27日)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乌恰县支行。到期不缴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乌恰县司法局或者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乌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