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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恰县童颜微雕工作室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 K45899617/2023-02938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乌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3-11-28 18:40
名        称 乌恰县童颜微雕工作室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        号 〔〕克乌 市监处罚〔 2023 〕52号号 有  效  性
来        源 乌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乌恰县童颜微雕工作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3024MA77C5U81H

住所(住址):新疆克州乌恰县民族公园1号楼11号门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郭某某

身份证件号码:653024XXXXXX1412

2023年1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乌恰县童颜微雕工作室依法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进门该店进门里面右侧柜子和左侧柜子上发现5盒过期面膜,左侧柜子上发现4盒汝清堂精选草本配方,4盒化妆品套盒(生产企业和到期日期各不同)。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制作财务清单,通过局领导审批扣押该批过期化妆品后下达强制措施通知书。

经查明:当事人从广东批发店购进,进货时有票据,因时间长票据未妥善保存,没有购进记录,过期面膜有两种分别是38元1盒,58元1盒、其它套盒各1盒,馨芙兰乳腺疏通套盒是2020年从广东进购的,价值798元、NECKCARE套盒价值680元、FG玉颜三号面膜套盒价值980元、颐舒安套盒价值780元,3个套盒都是2021年从广东进购的。汝清堂草本配方精选是顾客已经购买过,离开新疆后东西没有带走,4个套盒和顾客付过钱的商品没有使用,全部加起来4358元。因顾客购买过的商品放在店里和样品未使用,面膜过期后也未销售,未产生违法所得,涉案货值为460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经营场所发现的过期化妆品;

2.询问笔录1份,证明过期产品货值等事实;

3.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4.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合法经营市场主体;

5.现场检查照片两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023年11月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克乌市监罚告〔2023〕52号《乌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行为,化妆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编制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进行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因当时人是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在案件查处过程中主动配合调查工作,对有关事情不隐瞒,未发现造成社会危害后果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定(试行)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十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定(试行)的通知》第十一条第一款减轻处罚裁量幅度:0.1A到A,A为法定最低处罚数额的规定

2023年11月7日案审会议,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过期化妆品13盒,4608元;2.罚款3000元(叁仟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乌恰县支行。到期不缴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乌恰县人民政府或者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乌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15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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