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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克州乌恰市监处罚〔2025〕85号)

索  引  号 K45899617/2025-03086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乌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5-11-19 16:24
名        称 乌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克州乌恰市监处罚〔2025〕85号)
文        号 〔〕号 有  效  性
来        源 乌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州乌恰市监处罚〔202585

当事人:乌恰县爱宝乐园生活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653024MA77MMU743

住所(住址):新疆克州乌恰县迎宾路天逸酒店地下5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1292519****24220

联系电话:180****4555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新疆克州乌恰县迎宾路天逸酒店地下5号门面

违法事实:

2025年10月28日,乌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乌恰县爱宝乐园生活馆内化妆品进行检查了,检查过程中发现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问题,2025年10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乌恰县爱宝乐园生活馆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做了笔录,发现该店有从事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情况属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10月28日执法人员向我局经办机构负责人提交立案处理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决定同意给予乌恰县爱宝乐园生活馆立案行政处罚。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出具现场笔录。

10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询问通知书,11月3日,当事人到我局做了询问笔录。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后,当事人标示承认违法事实。我局执法人员当场通过局领导审批出具询问笔录。

立案行政处罚:当事人存在未按时记录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当事人认识到该行为违反化妆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表示今后将严格履行职责,按时规范记录进货查验信息,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开展经营活动,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相关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取证照片1份,证明现场经营场所发现的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2.询问笔录1份,证明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事实;

3.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4.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合法经营市场主体;

2025年11月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克州乌恰市监罚告〔2025〕85号《乌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案件定性: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建议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1000元(壹仟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罚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乌恰县支行。到期不缴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乌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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