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克州乌恰市监处罚〔2025〕66号)
| 索 引 号 | K45899617/2025-03143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乌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11-27 16:57 |
| 名 称 | |||
| 文 号 | 〔〕号 | 有 效 性 | |
| 来 源 | 乌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克州乌恰市监处罚〔2025〕66号
当事人:乌恰县旺客隆副食百货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3024MAD09TQY2X
住所(住址):乌恰县巴格恰社区大拇指综合市场5#负一层地下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徐*
身份证件号码:33252219****4390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2025年8月20日,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我局对乌恰县乌恰县旺客隆副食百货超市开展食品安全督导检查发现:在烘焙区正在销售的9种面包无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的标识标签,货值金额560.4元,经局领导审批后,依法进行了扣押,当事人涉嫌销售无标识的散装食品,建议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2025年9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陈曦、艾克白尔·艾尼瓦尔对徐*,男,汉族,身份证号:33252219****4390,今年28岁。联系地址:浙江省**县**,现住址:乌恰县**小区*号楼,联系方式:159****200进行询问。经询问调查发现涉案食品是乌恰县旺客隆副食百货超市与乌恰县初甜蛋糕店是联营关系,这些面包是他制售的。没有相关票据,按照销售金额,扣点后给他结款。
我局执法人员讲解了法律相关规定。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对当事人进行调查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3.当事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个人身份。
4.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及违法事实。
案件性质:销售无标识的散装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的行政案件。
2025年11月1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克州恰市监罚告〔2025〕66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案件定性: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无标识的散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本局考虑当事人主动提交减免行政处罚申请,当事人在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款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销售无标识的散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营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
2、货值金额560.4元无标签的面包。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乌恰县中吉超市,拟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2025年9月20日至2025年12月11)内将罚没款缴到乌恰县农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
2.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推动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地落实的意见》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