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克州乌恰市监处罚〔2025〕60号)
| 索 引 号 | K45899617/2025-03145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乌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11-27 17:08 |
| 名 称 | |||
| 文 号 | 〔〕号 | 有 效 性 | |
| 来 源 | 乌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克州乌恰市监处罚〔2025〕60号
当事人:乌恰县中吉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3024MAD7MMGN7J
住所(住址):乌恰县**小区*号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哈**
身份证件号码:65302119****0021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2025年7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乌恰县乌尔多社区中吉商业街原海关监管库乌恰县中吉超市督导检查时发现在店内货架上有正在销售的17种过期食品,货值金额5031元,经局领导审批后,依法进行了扣押。
经查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十款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025年8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陈曦、比沙依拉·买买提居马对哈**,女,柯尔克孜族,身份证号:65302119***0021,今年49岁。现住址:乌恰县*小区*号楼*,联系方式:138****2170进行询问。经询问调查发现涉案食品部分是于2024年11月25日从乌鲁木齐侨兴食品通过大动脉物流购进的,其中皇家曲奇饼干一共进购了20盒,进购价是5.5元/盒,销售价是30元,提供了进货票据,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我局执法人员讲解了法律相关规定。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十款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当事人已明白了自己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对当事人进行调查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3.当事人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4.当事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个人身份。
5.乌恰县中吉超市送货单一份,证明食品来源。
6.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及违法事实。
案件性质:销售过期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的行政案件。
2025年9月2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克州恰市监罚告〔2025〕60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案件定性: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十款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三)(五)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五)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本局考虑当事人主动提交减免行政处罚申请,当事人在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款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经营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经2025年9月17日案审会议,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价值5031元的17种过期食品;
2、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乌恰县中吉超市,拟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2025年9月13日至2025年10月31)内将罚没款缴到乌恰县农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
2.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推动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地落实的意见》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