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告知书
| 索 引 号 | K45899617/2023-00370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乌恰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 2023-02-17 17:20 |
| 名 称 | |||
| 文 号 | 〔〕号 | 有 效 性 | |
| 来 源 | 乌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广大市民、食品经营者:
为进一步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和发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不断优化环境,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饭店、商场、超市、酒吧、零售店等售酒柜台及酒类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标志。
二、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酒类销售网点。
三、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违反上述“一、二、三”事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请广大市民朋友密切关注,参与监督。请食品销售经营者自觉遵守法律规定,落实主体责任,相互监督,监督举报电话:12315。
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和义务。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从我做起,不让孩子代买酒水,不在未成年人集中的场所饮酒,帮助和带动未成年人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乌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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