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管理办法
| 索 引 号 | wqxrmzf00/2026-00643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乌恰县审计局 | 发布日期 | 2026-06-03 19:04 |
| 名 称 | |||
| 文 号 | 〔〕号 | 有 效 性 | |
| 来 源 | 乌恰县审计局 |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活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国境内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合规审计:核查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活动合规性的审查评价监督活动。
第三条个人信息处理者自主审计:可内部内审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定期审计。
第四条处理1000万条以上个人信息,每2年至少1次合规审计。
第五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网信及行业监管(保护部门)可责令委托第三方机构专项审计:
(一)处理活动存在重大合规风险、安全保障严重缺失;
(二)处理行为可能侵害不特定多数人权益;
(三)安全事件造成≥100万普通信息/≥10万敏感信息泄露、篡改、灭失。
同一风险/事故不得重复下达审计指令。
第六条自主审计、监管指令审计均须参照附件《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指引》执行。
第二章审计实施
第七条第三方审计机构须配备适配人员、场地、软硬件,具备审计能力;鼓励合规资质认证。
第八条被责令审计的主体承担审计费用,配合审计单位调取资料、开放必要权限。
第九条按监管要求选定审计机构,在限期内完成审计;复杂项目经监管批准可延期。
第十条审计完结后,被审计单位向保护部门报送正式审计报告,报告由审计机构负责人、执业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十一条被审计单位依据审计报告列明问题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留存整改台账备查;重大整改事项报送监管部门。
第十二条回避轮换规则:同一机构及其关联方、同一项目负责人不得连续3次审计同一单位,防范利益关联、审计舞弊。
第十三条审计机构履职要求:
1.恪守法律法规、客观公正,不得隐瞒违法事项、出具虚假审计意见;
2.对审计过程获取的企业数据、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3.发现重大违法线索,及时向保护部门书面报送。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保护部门依法抽查:核查处理者审计制度建设、审计实施、整改落地、报告留存情况。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个人可就审计弄虚作假、违规执业行为向网信及行业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六条保护部门建立审计机构信用台账,记录违规、失信行为并依法公示。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个人信息处理者有下列情形,监管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整改依法处罚:
1.达标主体逾期不按期开展法定频次审计;
2.收到审计整改通知拒不整改、虚假整改;
3.监管责令专项审计却拒不委托第三方、拒不配合审计工作。
第十八条审计机构出具不实报告、串通隐瞒违法事实、泄露涉密信息,监管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暂停从业、列入黑名单,依法依规处罚;涉嫌犯罪已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国家机关开展政务类个人信息合规审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施行;附件《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指引》同步配套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