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索 引 号 | wqxrmzf00/2026-01361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克州生态环境局乌恰县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6-08-24 10:38 |
| 名 称 | |||
| 文 号 | 〔〕克环恰罚〔2026〕2号 | 有 效 性 | |
| 来 源 | 克州生态环境局乌恰县分局 | ||
克环恰罚〔2026〕2号
当事人名称:乌恰县黑孜苇乡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0245643716910
地址:新疆克州乌恰县工业园区服务中心4楼左8号
我局于2026年5月2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深入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实施的乌恰县黑孜苇乡抛尔石膏二矿有限公司30万吨石膏矿综合利用项目二期项目石膏板生产线设备从2024年7月开始安装,2024年10月完工,配套环保设施同步完成建设,你公司二期项目石膏板生产线配套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于2025年6月开始投入生产,截至2025年11月停产之前已生产7.7906万平方米的石膏板,你公司实施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含现场勘察平面图)、《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取证照片7张,证实你公司新建石膏板生产线未完成环保竣工验收就正式投入生产。(制作时间:2026年5月26日,制作单位: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你公司营业执照和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凤翔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你公司主体适格。(提取时间:2026年5月26日,提供单位:乌恰县黑孜苇乡抛尔石膏二矿有限公司)
3.你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授权委托人刘智勇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你公司生产副总刘智勇取得合法授权配合参与执法人员调查询问和现场勘查。(提取时间:2026年5月26日,提供单位:乌恰县黑孜苇乡抛尔石膏二矿有限公司)
4.你公司提供的《乌恰县黑孜苇乡抛尔石膏二矿有限公司30万吨石膏矿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乌恰县黑孜苇乡抛尔石膏二矿有限公司30万吨石膏矿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克环评字〔2012〕23号)复印件,证明你公司30万吨石膏矿综合利用项目已获得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提取时间:2026年5月26日,提供单位:乌恰县黑孜苇乡抛尔石膏二矿有限公司)
5.你公司提供的《乌恰县黑孜苇乡抛尔石膏二矿有限公司30万吨石膏矿综合利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复印件,证实你公司30万吨石膏矿综合利用项目一期项目石膏粉生产线完成环保竣工验收。(提取时间:2026年5月26日,提供单位:乌恰县黑孜苇乡抛尔石膏二矿有限公司)
6.你公司提供的《石膏条板设备制定合同》和《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单》,证实你公司30万吨石膏矿综合利用项目二期项目石膏板生产线设备定制时间和设备完成安装时间。(提取时间:2026年5月26日,提供单位:乌恰县黑孜苇乡抛尔石膏二矿有限公司)
7.你公司30万吨石膏矿综合利用项目二期项目石膏板生产线2025年生产台账,证实二期项目石膏板生产线生产时间和产品产量。(提取时间:2026年5月26日,提供单位:乌恰县黑孜苇乡抛尔石膏二矿有限公司)
8.你公司提供的《关于刘智勇的任命决定》、《乌恰县黑孜苇乡抛尔石膏二矿有限公司会议纪要》和执法人员询问刘智勇的《询问笔录》,证实你公司30万吨石膏矿综合利用项目二期项目石膏板生产线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为刘智勇。(提取时间:2026年5月26日,提供单位:乌恰县黑孜苇乡抛尔石膏二矿有限公司)
9.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型企业名录)截图、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和利润表,证实你公司为小型企业。(提取时间:2026年5月26日,提供单位:乌恰县黑孜苇乡抛尔石膏二矿有限公司)
10.《乌恰县黑孜苇乡抛尔石膏二矿有限公司30万吨综合利用项目(石膏板车间)技术服务合同》和《乌恰县黑孜苇乡抛尔石膏二矿有限公司二期项目石膏板生产线停止生产承诺书》,证明其改正态度积极,及时消除环境影响。(提取时间:2026年6月26日,提供单位:乌恰县黑孜苇乡抛尔石膏二矿有限公司)
11.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6500006792683284001X,有效期:2023年11月08日至2028年11月07日)复印件,证实你公司已取得排污许可证,其管理类别为简化管理。(提取时间:2026年5月26日,提供单位: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12.《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执法委托书》和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实执法主体适格。(提取时间:2026年5月26日,提供单位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13.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文件证明乌恰县为五类地区。(提取时间:2026年7月24日,提供单位: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1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和《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乌恰县分局出具关于乌恰县黑孜苇乡抛尔石膏二矿有限公司近两年涉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说明》,证实乌恰县黑孜苇乡抛尔石膏二矿有限公司近两年在环境保护活动中无处罚记录。(提取时间:2026年7月24日,提供单位: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乌恰县分局)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使用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行“政处罚裁量”对处罚金额进行计算,个性裁量基准:行为情形: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的类别:报告表;生产时间: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小型企业地区差异:五类地区裁量标准。裁量认定:情节一般,罚款,处罚款人民币叁拾贰万柒仟元整(327000元整)。
裁量金额:327000元整。
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327000元整(叁拾贰万柒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图什天山支行
户名: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财政局
账号:456301040002934
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任学晶 电话:4623216
地址: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乌恰县乌恰镇玛纳斯路17号院
邮政编码:845350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