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规定(试行)》
| 索 引 号 | K45899617/2025-02584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克州生态环境局乌恰县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5-10-15 12:29 |
| 名 称 | |||
| 文 号 | 〔〕号 | 有 效 性 | |
| 来 源 | 生态环境部 | ||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全面领导,健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责任制规定》)。
《责任制规定》是我国生态环境领域又一部重要党内法规,对指导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一、指导思想
实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完善体制机制、严格监督考核,构建覆盖全面、权责一致、奖惩分明、环环相扣的责任体系,保障以高水平保护支撑高质量发展,推动实现美丽中国建设目标。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政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增强共抓生态文明建设的整体效能。
(二)坚持管发展必须抓环保、管生产必须抓环保、管行业必须抓环保,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三)坚持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遵循自然规律,坚决弃以牺牲生态环境换取一时一地经济增长的做法。
(四)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加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做到生态惠民、生态利民、生态为民。
(五)坚持激励和约束并重,健全精准科学的追责机制,激励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
三、职责
《责任制规定》明确了地方党委主要负责人、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生态环境保护负责人、分管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相关部门的负责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人和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负责人等7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的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结合职责,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对分管行业或者领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领导责任。
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部门依规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对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按照党委和政府部署要求加强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在职责范围内对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依规依法履行本行业或者领域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对本行业或者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本行业或者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
四、监督追责
在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中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行督察。用好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形成监督合力。
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情况作为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的重要方面。
五、追责情形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不力,做选择、搞变通、打折扣。
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不到位,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敷衍塞责,失职失责。
作出的决策违反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和相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
致使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生态环境状况恶化,发生严重生态环境损害。
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责任制规定》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生态环境部门和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负责人,由生态环境部商中央组织部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