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 索 引 号 | K45899617/2025-02607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乌恰县自然资源局 | 发布日期 | 2025-10-16 17:36 |
| 名 称 | |||
| 文 号 | 恰自然资罚字〔2025〕95号 | 有 效 性 | |
| 来 源 | 乌恰县自然资源局 | ||
金枝玉叶矿业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8月1日对你在乌恰县波斯坦铁列克乡依买克村无证开采砂石料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2025年7月29日,在乌恰县膘尔托阔依乡依买克村,未办理采矿手续擅自开采砂石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实地照片
4.土地权属证明
我局已于2025年10月13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700元,(叁仟柒佰元整);
2.罚款370元(叁佰柒拾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非税收入专用账户(470101040001619),执收户:乌恰县自然资源局。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克州自然资源局或乌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乌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阿先生
电话:13899496802
地址:乌恰县自然资源局
乌恰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10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