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 索 引 号 | wqxrmzf00/2026-00954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乌恰县自然资源局 | 发布日期 | 2026-07-14 16:22 |
| 名 称 | |||
| 文 号 | 恰自然资罚告字〔2026〕12号 | 有 效 性 | |
| 来 源 | 乌恰县自然资源局 | ||
乌恰县乌鲁克恰提乡煤矿铁矿:
我局于对你公司在乌恰县乌鲁克恰提乡范围内,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铜矿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在乌恰县乌鲁克恰提乡范围内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铜矿的行为,构成涉嫌违法勘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实地照片
4.勘测报告
我局已于2026年7月3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
2.处罚款50000元,(伍万元整)。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乌恰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用账户,执收户:乌恰县自然资源局。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克州自然资源局或乌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乌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朱翔、阿卜杜热伊木
电话:0908-4622004
地址:乌恰县自然资源局
乌恰县自然资源局
2026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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