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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 wqxrmzf00/2026-00953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乌恰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6-07-14 16:17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        号 恰自然资罚〔2026〕4号 有  效  性
来        源 乌恰县自然资源局

乌恰县萨热亚砂石料厂:

你公司在乌恰县波斯坦铁列克乡居鲁克巴什村村未经批准擅自建设临时办公场所及堆料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构成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违法用地测量报告

二、询问笔录;

三、责令停止自然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

我局已于2026年6月26日依法向你企业进行了听证告知,要求你单位接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申请举行听证,但你企业逾期未要求提出申请举行听证,现视为放弃。2021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之规定进行处理;

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二、恢复堆料场土地原状

三、处违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10元罚款(334平米×110)共计36740元(叁万陆仟柒佰肆拾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接到本决定书十五日之内,将罚款缴纳至:乌恰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用账户,执收户:乌恰县自然资源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接受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乌恰县人民政府或克州自然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乌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孟凡成、阿卜杜热伊木

电话:0908-4622004

地址:乌恰县自然资源局



乌恰县自然资源局

2026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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