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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管理处罚依据目录表

索  引  号 K45899617/2022-00859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布机构 乌恰县住建局 发布日期 2022-10-31 13:05
名        称 房地产管理处罚依据目录表
文        号 〔〕号 有  效  性
来        源 乌恰县住建局
城市综合执法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房地产管理 依据
1 不符合预售条件预售商品房的 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2 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的,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3 擅自预售商品房的 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4 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 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5 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 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6 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 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7 房地产经纪机构前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 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8 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9 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 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0 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11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12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用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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