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恰县金鑫市场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 索 引 号 | K45899617/2026-00224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乌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布日期 | 2025-04-29 18:48 |
| 名 称 | |||
| 文 号 | 〔〕号 | 有 效 性 | |
| 来 源 | 乌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一、房屋征收依据
(一)建设项目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所列的第五款: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二)建设项目符合乌恰县国民经济发展规划所列的住房保障建设发展规划;
(三)建设项目符合乌恰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
(四)建设项目符合乌恰县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危旧房屋改造规划;
(五)建设项目已纳入乌恰县202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二、征收目的:用于危旧房屋改造项目建设
三、征收项目负责人
征收人:乌恰县人民政府
地址:乌恰县乌恰镇光明路1号
法定代表人:木塔力甫·塞衣皮
房屋征收部门:乌恰县国有土地征收拆迁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人:惠涛
地址:乌恰县玛纳斯东路
四、征收范围
迎宾路西侧金鑫市场
计划征收土地面积约为5681.3平方米;
在上述范围规划区域内的土地及地上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均属征收对象,详见(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
五、征收范围内房屋状况说明
本区域位于乌恰县迎宾路西侧。根据初步调查结果,本征收区域房屋面积约为3396.55平方米(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最终以第三方实际评估为准,土地以第三方实际测绘为准)。
六、征收原则
(一)严格按照乌恰县城市总体规划;
(二)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及乌恰县人民政府相关文件精神;
(三)坚持以人为本,保护被征收居民合法权益及不降低居住条件;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征收回迁安置原则。
七、征收补偿及安置方式
(一)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方式补偿。
(二)评估的原则及依据: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规则的规定》的要求,根据被征收房屋的结构、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由具有测绘评估资质的房地产测绘评估机构对征收土地、房屋和附属物进行测绘评估。
(三)征收补偿范围
(1)房屋价值的补偿(包括室内水电暖);
(2)附着物的补偿;
(3)临时过渡费;
(4)搬迁费;
(5)其他补偿。
(四)不予补偿:经住建、规划、自然资源、税务、市监等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改变用途(住改非)建筑按住宅补偿。详见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表。
(五)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标准、计算方法和依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经评估公司评估和调查,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1.房屋补偿
①货币补偿:经认定属合法房屋的住宅每平方米按评估公司评估单价进行补偿,商铺以评估公司评估单价为依据进行货币补偿;经认定属自行建设,没有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的房屋按砖混结构1330元/㎡、砖木结构980元/㎡、土木结构75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具体以实际评估分户表为准)。房屋地下室(贮物间)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造价相关规定执行,对于净空高于2.2米按工程造价的100%给予补偿,对于净空低于2.2米的,按工程造价的50%补偿。
(2)产权调换
①住宅:原建筑楼层1楼(底楼)业主,置换对应新房建筑楼层1楼(底楼);原建筑楼层2楼业主置换对应新房建筑楼层2楼;并按主建筑1:1置换;其余楼层价格按照新房楼层价格对应计算,产权调换的按照实际建设面积进行差价补偿或补交,单价均以产权调换评估单价为准;室内装修以第三方评估价进行补偿;住宅地下室按新房屋对应地下室由征收人调配。
②住宅:业主在置换过程中可以自由选择其他楼层,新选择楼层与本身楼层不相符的应当进行差额补偿或差额补交。并按照主建筑1:1的置换方式,其余楼层价格按照新房楼层价格
对应计算;室内装修以第三方评估价进行补偿。
③商铺:可以选择按照相对于原区域新建商铺以1:1的方式进行实物置换,并按照新建实际建设面积进行差价补偿或补交,单价均以所在区域市场评估价为准。
④平房及自建房:砖混结构住房按1:1产权安置,砖木结构和土木结构均按照评估价格进行货币补偿。
(3)符合城市保障性住房对象的,依据城市居民政策给予保障。
2.搬迁费及搬迁奖励
①搬迁费600元:均按1次计算;
②搬迁奖励:按照发布公告之日起10日内签订协议的每户享受3000元的搬迁奖励,按照发布公告之日起20日内签订协议的每户享受2000元的搬迁奖励,按照发布公告之日起30日内签订协议的每户享受1000元的搬迁奖励(具体搬迁奖励金额待定)。
3.临时过渡费
①住宅:给予被征收人临时住房租赁安置补助金。即认定为合法的住宅建筑面积(不含简易房和附属物),具体为:征收80平方米以下(含80平方米)房屋,每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300元,给予发放3个月;征收80平方米以上房屋,每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500元,给予发放3个月;货币补偿的不予支付过渡费。自行解决周转房或临时租房的给予临时过渡费补助;选择由征收人提供公租房的,给予被征收户临时过渡费补助,被征收户应按规定缴纳公租房租金。
②商铺: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给予6个月的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按照每月(35元/平方米)x2(两倍系数)x 停产停业月数(按照房屋停产停业6个月计算)进行计算。
(六)安置
1.货币补偿后自行安置:领取货币补偿后自行安置的,今后不得向政府申请征收安置。对于因经济确实困难,在领取征收费用后,仍无力购买安置房的,可根据自治区和乌恰县的有关规定,经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审核,符合城市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可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
2.公共租赁用房:地点:位于乌恰县城区,质量标准符合国家标准,户型为一室一厅33平方米、两室一厅53平方米。
八、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房屋征收补偿概算:2045.48万元
九、相关规定
(一)征收范围确定后一年内,被征收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被征收房屋;
2.改变被征收房屋用途。
被征收人违反上述规定不当增加的部分不予补偿。
(二)未办理产权登记或者房屋实际用途与证载用途不符合的,由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住建、房产、市监、税务等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经认定应当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权利的,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认定部门申请复核,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征收补偿方案的征求意见方式
征收补偿方案由征收人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后,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并逐户告知被征收人,征求被征收人意见。
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的,可在7日内按下列途径提出意见:
(一)书面提交意见至乌恰县国有土地征收拆迁领导小组办公室(地点:乌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电话:4621406);
(二)不接受联合体提交或超出征收政策范围的意见。
十一、法律责任
因本项目征收为公共利益需要,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尝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7号)有关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凡未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乌恰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征收计划
宣传动员阶段:2025年4月15日-2025年4月30日,入户做好思想动员工作、征求征收方案意见,召开听证会,修改完善征收方案。
发布公告阶段:2025年5月1日-2025年5月15日,发布征收决定、张贴征收公告,公示各户征收数据、复测。
征收实施阶段:2025年5月15日-2025年11月15日发放征收通知、签订拆迁协议书,经济结算和补偿兑现。
解决遗留问题阶段:2025年6月15日-2025年12月30日,最大限度地实现签约。
收尾阶段:2025年6月30日-2025年12月30日,费用结算,清运垃圾,验收。
十三、征收组织与实施
本次征收由县人民政府作为征收主体组织征收,县住建局为征收实施单位。
(一)财政部门负责筹措征收补偿资金,并按程序规定及时兑付,监督资金使用。
(二)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操作,认真负责地做好宣传动员,签订协议、经济补偿等工作,解决好社会稳定和征收进度的关系,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乌恰县国有土地征收拆迁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自然资源(规划)、行政执法、房产、电力、电信等做好相关工作,抽调精干力量,确保按时征收,平稳顺利安置,完成征收任务。
(四)县委政法委、乌恰镇、住建等部门要做好风险评估工作。
(五)纪检监察、审计、财政跟踪监督征收工作。
十四、政策咨询与监督
意见接收部门:乌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4621030
监督部门:乌恰县纪委监委办公室
监督电话:4621423
政策咨询部门:乌恰县人大法工委
政策咨询电话:4621225
乌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4621406
乌恰县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