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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乌恰县2025年度小水电站“三个责任人”的公示

索  引  号 K45899617/2025-00488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乌恰县水利局 发布日期 2025-02-26 11:21
名        称 关于调整乌恰县2025年度小水电站“三个责任人”的公示
文        号 〔〕号 有  效  性
来        源 乌恰县水利局

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小水电站运行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等3个方案的通知》(办监督〔2022〕33号)和小水电站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要求,为加强小水电站安全监管,进一步明确小水电站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小水电站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防范小水电站安全事故,确保乌恰县小水电站度汛和生产安全。现将调整后的乌恰县2025年度小水电站“三个责任人”进行公示,以便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监督。详情如下:

一、乌恰县小水电站“三个责任人”花名册

序号

电站名称

行政责任人

监管责任人

主体责任人

姓名

单位及职务

姓名

单位及职务

姓名

单位及职务

1

塔日勒嘎水电站

郭涛

县委副书记

何周瑜

县水利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王学仁

克州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

2

汉源水电站

徐凯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包新明

县水利局党组成员、总工

王龙

汉源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汉源水电站站长

3

蓝天水电站

郭涛

县委副书记

董振华

县水利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牛建慧

乌恰县蓝天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经理

4

那格拉水电站

徐凯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布尔汗·吐尔达力

县水利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加尔肯巴依·买买吐逊

吉根乡人民政府乡长


二、小水电站“三个责任人”职责

行政责任人职责:按照属地、分级管理原则,县级人民政府是辖区发电企业的安全监管责任主体。安全行政责任人要对辖区小水电站的建设质量、防洪能力、安全生产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监督发电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或修编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并落实情况。

监管责任人职责: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农村水电站监管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落实水行政主管部门小水电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将小水电站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小水电站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监督。

主体责任人职责:发电企业法人代表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公司负责人是本电站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好以下主要职责:一是实行“一岗双责”,既要承担生产管理职责,也必须承担安全管理职责;二是建立和完善以“两票三制”为核心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是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有关规定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日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四是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设置安全专管人员;五是落实安全生产保障经费,细化各项安全措施和预案;六是加强巡查管理,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七是完善防汛抢险应急预案,落实防汛措施,确保安全度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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