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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州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试行)

索  引  号 wqxrmzf00/2026-00212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 2026-03-31 17:46
名        称 克州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试行)
文        号 〔〕号 有  效  性
来        源 克州农业农村局政务公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农村集体“三资”)经营与监督,提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管理水平,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克州实际,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资金,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及其他货币资金等。

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拥有的除货币资金以外的其他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长短期投资、存货、畜禽资产、林木资产及无形资产等。

农村集体资源,是指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或归集体使用的资源,包括耕地、林地、园地、草地、水面、建设用地、荒地、荒山、滩涂等。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村财村管村用乡监督”的财务管理模式。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应当遵循民主管理、公开透明、成员受益为主、支持公益事业的原则,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壮大。

第二章财务管理主体及职责

第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计人员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履行财务管理职责。

实行委托代理记账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配备报账员并向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会计、出纳、报账员应分工负责,不相容岗位应相分离。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村级财务人员政策和业务培训,提升会计代理服务质量,落实会计代理机构监管责任。

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任务事项决策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经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公开时间不得少于15日,涉及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需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或备案。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重大任务事项决策管理制度。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八条规范财务收入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应当及时入账核算,做到应收尽收;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要加强票据管理,杜绝“白条”入帐;要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账实相符。

负面清单:(1)使用自制收据和“白条”收款;(2)产生的收入不入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公款私存、设置“小金库”。

第九条规范财务开支审批流程。日常开支按规定程序审批,重大事项开支应当履行民主程序;财务开支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原始凭证,注明用途;财务流程完成后,要按照财务公开程序进行公开,接受全体成员监督。

负面清单:(1)理事会成员外出参会、培训、学习等,没有上级党政部门文件;(2)使用集体经费组织外出参观学习考察,未经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同意和乡镇政府批准;理事会自行发放津贴、补贴和实物,未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并报乡镇研究确定。

第十条严格落实财务预决算。年初应当编制全年资金预算方案,按民主程序形成决议并张榜公布;预算调整时,要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年终应当及时进行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布。

负面清单:不符合支出预算及标准,虚列支出;原始凭证不合法、不规范,“白条”抵库,伪造原始凭证、涂改发票;无证明人、经办人签章;所购物资用途不明;数量、单价、金额不符;支出程序不符合规定。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财务公开。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财务活动情况及有关账目,定期逐笔逐项向全体成员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年初公布财务收支计划,每月或每季度公布各项收入、支出情况,年末公布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等情况。

负面清单:(1)财务不公开;(2)财务公开不及时;(3)财务公开内容不全;(4)财务公开方式单一、效果差。

第十二条加强会计委托代理监管。在坚持民主自愿和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会计委托代理制度;加强会计委托代理机构的建设,会计委托代理机构应当定期向集体经济组织报告账务代理工作情况,切实发挥服务、监督的职责。

负面清单:(1)记账不及时;(2)结转不及时;(3)记账科目设置不合理;(4)合规性审查不严。

第四章资产管理

第十三条加强资产清查。定期进行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账实、账款相符;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时清查在村其他资产,积极与权属行业部门对接,并盘活利用。

负面清单:(1)资产清查不彻底,存在漏查情况;(2)清查结果不公示,未经成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十四条建立资产台账。集体所有的房屋、机器、设备、工具等固定资产,要全部纳入全国和新疆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管理,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台账,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及时更新资产各项信息;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核销。

负面清单:(1)没有建立资产台账;(2)资产台账登记不认真,存在漏登、错登情况。

第十五条开展评估资产。对资产价值与实际价值差距较大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由乡镇成立评估小组实施,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确认。

负面清单:(1)将项目作为资产进行录入;(2)村集体未按照要求开展评估工作。

第十六条规范交易流程。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时,应当进入克州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做到应进必进;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及时归档并报乡(镇)备案。

负面清单:(1)资源发包没有履行民主程序;(2)对外发包没有经过产权交易平台。

第十七条加强资产经营管理。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并向全体成员公开。

负面清单:(1)没有明确资产保管内容、要求和责任;(2)在资产毁损、死亡、丢失时,没有及时报告并查明原因和按照规定及程序处理。

第五章资源管理

第十八条建立资源登记台账。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应当建立集体资源登记台账,逐项记录;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应当建立台账,确保村集体对资源底数清、情况明。

负面清单:(1)缺少村级集体资产资源处置基本流程;(2)村级集体资产资源处置未履行相关民主程序。

第十九条应进必进产权交易中心。凡集体经济组织直接或受委托管理的资源,须全部进入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农村集体建设项目招标、采购应当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交易;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负面清单:应进行招投标或公开协商竞价的未履行相应程序。

第二十条加强合同管理。集体资源的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统一编号,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应当使用统一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报乡(镇)备案;在州农业农村局的指导下,县(市)成立合同合法性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对经济合同合法性进行审查。

负面清单:(1)不签订合同或合同要素不全;(2)集体资产资源超期发包、低价发包。

第六章财务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档案管理制度,将农村集体“三资”台账、经济合同、财务公开以及会议记录、决议等财务资料分类整理归档,实行专人负责,规范管理档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等。

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理事长和财会人员离任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限期清交集体资产资金和债权、债务的相关凭证和资料,填写资产、财务移交清单,由乡(镇)指派相关人员监督交接,并将相关资料留存归档。

第七章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定期审计、专项审计。

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包括下列事项:

(一)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二)会计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规范性和合法性;

(三)资产、资金、资源的管理、使用和负债、损益情况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

(四)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

(五)收益(利润)的分配情况;

(六)承包费、租金、利息、征地补偿费等集体收入的管理、使用情况;

(七)农业项目投资资金及集体公益事业建设筹资筹劳情况;

(八)国家拨付以及社会捐赠集体经济组织的款项、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九)当地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等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二十五条实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任期目标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乡(镇)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任期届满时应当对资金和账务进行全面审计,每年开展抽查审计,对重大事项开展专项审计。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克州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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