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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恰县教育局随机检查清单

序号

抽查项目

 抽查依据

抽查主题

抽查内容

抽查方式

占全年抽查事项比例(%)

1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9月1日施行,2015年12月27日第二次修正)
    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9月1日施行,2018年12月29日第三次修正)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乌恰县教育局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现场检查

2

师资格认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994年1月1日施行,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法规】《教师资格条例》 (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发布 )
    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在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现场检查

3

校车使用许可

【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令617号发布)
    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乌恰县教育局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现场检查

4

对强迫、规劝学生转学或者退学的;举办特长班、实验班;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举办民办学校的;采取或变相采取考试、测试、面试等形式选拔学生,以各种竞赛成绩、奖励、证书作为招生入学的依据,附加条件接收或拒绝接收适龄儿童、少年的;收取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以外的费用的;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的庆典、演出等活动的;未按照规定的教育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和课时安排开展教育教学的;组织学生接受有偿教育、有偿服务,或者教师在工作日到校外社会办学机构兼职兼课的;对学校内有宗教色彩的活动,不制止、不反映的处罚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1988年5月28日通过,2008年7月31日修订)
    第四十五条:学校或者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责令退还所收费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强迫、规劝学生转学或者退学的;(二)举办各种名义的实验班、特长班的;(三)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举办民办学校的;(四)采取或者变相采取考试、测试、面试等形式选拔学生,以各种竞赛成绩、奖励、证书作为招生入学的依据,附加条件接收或者拒绝接收适龄儿童、少年的;(五)收取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以外的费用的;(六)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的庆典、演出等活动的;(七)未按照规定的教育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和课时安排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八)组织学生接受有偿教育、有偿服务,或者教师在工作日期间到校外社会办学机构兼职兼课的;(九)对学校内有宗教色彩的活动,不制止、不反映的。

乌恰县教育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下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

5

对擅自进行教材试验,或未经审定通过,擅自扩大教材试验范围者的处罚

【规章】《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6月7日教育部令第11号发布,2015年11月10日教育部令第38号修改)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擅自进行教材试验,或未经审定通过,擅自扩大教材试验范围者,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试验或禁止使用等处罚,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乌恰县教育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下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

6

对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参加教师资格考试作弊的;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的处罚 

【法规】《教师资格条例》 (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发布 )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二十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规章】《〈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9月23日教育部令第10号发布实施)
    第二十七条: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3月6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发布) 
    第十八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处罚:
(一)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永远丧失教师资格。
    上述被剥夺教师资格的教师资格证书应由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十九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并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三年内不得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处罚。
  

乌恰县教育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下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

7

对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处罚

【规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9月1日教育部令第12号施行,2010年12月13日教育部令第30号修正)
    第三十三条: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乌恰县教育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下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

8

学生资助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995年9月1日施行,2015年12月27日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八条: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649号,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
    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给予教育救助。
    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乌恰县教育局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公布相关给付政策。
2.依法依规对符合给付条件的进行核实。
3.依法做好给付对象基本信息保密工作。
4.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有关费用使用合法合规性的监督检查,对学校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进行监督,及时纠正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指导监督责任:
5.指导、监督下级学生资助机构开展行政给付工作。

现场检查

9

对在语言文字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与表彰和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2001年1月1日施行)
    第七条:国家奖励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1993年9月25日通过,2015年9月21日第二次修订)
    第七条第三款: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语言文字和翻译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乌恰县教育局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2.依法依规开展评比活动,做出表彰奖励决定。
3.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奖励决定。
4.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受理对表彰奖励的异议,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指导监督责任:
5.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表彰奖励工作的监督指导。

现场检查

10

对各类优秀学生的奖励

【规章】《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3月25日教育部令第21号发布,2016年12月16日教育部令第41号修订)
    第四十九条:学校、省(区、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要运用各种方式向广大未成年人宣传介绍古今中外的杰出人物、道德楷模和先进典型,激励他们崇尚先进、学习先进。通过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团员和少先队员、先进集体等活动,为未成年人树立可亲、可信、可敬、可学的榜样,让他们从榜样的感人事迹和优秀品质中受到鼓舞、汲取力量。”

乌恰县教育局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2.依法依规开展评比活动,做出表彰奖励决定。
3.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奖励决定。
4.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受理对表彰奖励的异议,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指导监督责任:
5.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表彰奖励工作的监督指导。

现场检查

11

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德育先进工作者等各类教师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4年1月1日施行,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三十二条: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规范性文件】《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教人[1998]1号,1998年1月8日施行)
    第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奖励所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其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自行制定。

乌恰县教育局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2.依法依规开展评比活动,做出表彰奖励决定。
3.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奖励决定。
4.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受理对表彰奖励的异议,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指导监督责任:
5.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表彰奖励工作的监督指导。

现场检查

12

对班主任及其他德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等表彰

【规章】《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 (教基[1998]4号,1998年4月1日施行,2010年12月13日教育部令第30号修改)
    第三十二条:中小学校要建立、健全中小学班主任的聘任、培训、考核、评优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长期从事班主任工作的教师应当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教师及其它专职从事德育工作的教师应当按教师系列评聘教师职务。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政策要有利于加强学校的德育工作,要有利于鼓励教师教书育人。在评定职称、职级时,教师担任班主任工作的实绩应做为重要条件予以考虑。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做出突出成绩的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教师应当给予表彰。

乌恰县教育局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2.依法依规开展评比活动,做出表彰奖励决定。
3.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奖励决定。
4.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受理对表彰奖励的异议,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指导监督责任:
5.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表彰奖励工作的监督指导。

现场检查

13

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995年9月1日施行,2015年12月27日第二次修正)
    第十三条: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9月1日施行)
    第十条:国家对在职业教育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法规】《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1号发布,2017年1月11日国务院令第674号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奖励:(一)在残疾人教育教学、教学研究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二)为残疾人就学提供帮助,表现突出的;(三)研究、生产残疾人教育专用仪器、设备、教具和学具,在提高残疾人教育质量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四)在残疾人学校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五)为残疾人教育事业做出其他重大贡献的。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年5月28日国务院令681号发布)
    第三十五条:对在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规章】《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1999年12月30日教育部令第8号发布)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中小学校长参加培训的情况纳入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对培训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规章】《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1999年9月13日教育部令第7号发布)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规章】《小学管理规程》(1996年3月9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6号发布)
    第三十六条:小学要加强教师队伍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建立、健全业务考核档案。要加强教师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树立敬业精神。对认真履行职责的优秀教师应予奖励。
【规章】《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6月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发布)
    第三十一条: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规章】《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2002年7月25日教育部令第13号发布)
    第十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于在学校艺术教育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乌恰县教育局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2.依法依规开展评比活动,做出表彰奖励决定。
3.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奖励决定。
4.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受理对表彰奖励的异议,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指导监督责任:
5.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表彰奖励工作的监督指导。

现场检查

14

教学成果奖励

【法规】《教学成果奖励条例》(1994年3月14日国务院令第151号发布)
    第十二条:省(部)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奖条件、奖励等级、奖金数额、评审组织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参照本条例规定。其奖金来源,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授予的,从地方预算安排的事业费中支付;属于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授予的,从其事业费中支付。
   

乌恰县教育局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2.依法依规开展评比活动,做出表彰奖励决定。
3.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奖励决定。
4.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受理对表彰奖励的异议,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指导监督责任:
5.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表彰奖励工作的监督指导。

现场检查

15

对学生申诉的处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995年9月1日施行,2015年12月27日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规章】《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3月25日教育部令第21号公布,2016年12月16日经教育部第41号令修订)
    第六十二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乌恰县教育局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申诉办法,明确申诉条件、程序、时限等,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等,便于申诉人提出申诉。
2.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申诉处理决定执行进行监督,对拒不履行申诉处理决定的,依法依规采取督促措施。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申诉办法,并进一步规范。
5.对下级行政机关教师申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纠正申诉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6.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申诉职责。

现场检查

16

对教师申诉的处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4年1月1日施行,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三十九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乌恰县教育局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申诉办法,明确申诉条件、程序、时限等,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等,便于申诉人提出申诉。
2.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申诉处理决定执行进行监督,对拒不履行申诉处理决定的,依法依规采取督促措施。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申诉办法,并进一步规范。
5.对下级行政机关教师申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纠正申诉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6.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申诉职责。

现场检查

17

中小学德育督导评估

【规章】《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 (教基[1998]4号,1998年4月1日施行,2010年12月13日教育部令第30号修改)
    第十三条: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定期开展中小学德育专项督导检查,建立切实可行的德育督导评估制度。

乌恰县教育局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督导评估方案,明确评估指标、时间等工作要求。
2.纳入综合督导,避免多头督导、重复督导。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发现学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责令整改,并做出相应处理。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下级行政机关教育督导工作。

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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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教育工作的督导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86年7月1日施行,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
    第八条: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法规】《教育督导条例》(2012年8月29日国务院令第624号公布)
    第二条: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教育督导条例>办法》(2015年2月2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93号发布)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督导职能,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工作,审议教育督导工作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教育督导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教育督导委员会日常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承担。

乌恰县教育局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督导评估方案,明确评估指标、时间等工作要求。
2.通过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经常性督导对各义务教育学校实施教育督导评估。
3.纳入综合督导,避免多头督导、重复督导。
4.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发现学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责令整改,并做出相应处理。
指导监督责任:
5.指导下级行政机关教育督导工作。

现场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