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拨付2023年自治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第二批)的通知
| 索 引 号 | K45899617/2023-01486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乌恰县财政局 | 发布日期 | 2023-05-08 19:49 |
| 名 称 | |||
| 文 号 | 恰财字〔2023〕58号 | 有 效 性 | |
| 来 源 | 乌恰县财政局 | ||
乌恰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做好2023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根据《关于拨付2023年自治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第二批)的通知》(克财社〔2023〕12号)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础标准,现拨付你单位2023年自治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第二批)补助资金10.8万元(具体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明确2023年自治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预算扣除提前下达的补助资金后,即为此次下达的补助资金预算指标(详见附件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该项收入列入《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9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入“2100408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科目。
二、请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安排并使用好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任务。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关于修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31号)等文件有关规定,规范资金使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三、为进一步加强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区域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同时,请将你单位绩效目标及时分解,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落实到位的具体项目要填报绩效目标及指标,经乌恰县财政局审核后报自治州财政局及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备案,按要求做好绩效考核工作。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将加强对各地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考核结果与下年度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安排挂钩。
四、该项资金为直达资金,资金标识为“01自治区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
在下达预算指标时,应保持自治区直达资金标识不变。同时,在指标管理系统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对于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其他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指标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同时在指标系统中分别登录,并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
五、请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资金使用跟踪反馈管理暂行办法》(新财预〔2016〕113号)规定,及时报送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反馈单。
附件:1.
附件1:2023年自治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第二批)补助资金分配表
(此件公开发布)
2023年5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