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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委托书

索  引  号 wqxrmzf00/2026-01016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乌恰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6-01-03 17:13
名        称 行政执法委托书
文        号 〔〕号 有  效  性
来        源 乌恰县应急管理局

编号:乌应急委托〔2026〕1号

委托单位(甲方):乌恰县应急管理局

地址:乌恰县天合路6号

法定代表人:空都孜·努尔艾力

受委托单位(乙方):乌恰县应急管理局应急服务保障中心

地址:乌恰县天合路6号

主要负责人:王瑞

一、委托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乙方为依法设立、承担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具备行政执法辅助工作条件,甲方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将部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事项书面委托乙方实施,本委托书报送乌恰县司法局备案并对外公示。

二、委托区域

乌恰县全域行政辖区

三、委托执法事项及权限

乙方以乌恰县应急管理局名义开展以下行政执法辅助工作,严禁以自身名义执法、不得转委托第三方:

1.行政监督检查。对非煤矿山、危化品经营、烟花爆竹零售、工贸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日常巡查、“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检查;开展汛期山洪地质灾害、森林草原防火隐患排查,现场纠正轻微违法行为,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开展隐患整改复查工作。

2.案件调查取证。现场勘验、询问当事人、资料调取、隐患拍照固定、执法全过程记录,完成违法线索前期核查,形成调查报告和处罚建议,所有处罚决定最终由甲方审定签发。

3.应急管理专项核查。自然灾害隐患点巡查、村级自然灾害信息员队伍督导、灾情统计核查、应急演练督查、应急物资管理检查。

4.执法内务辅助:执法台账建立、案卷整理归档、执法数据统计上报、安全普法宣传、各类专项整治资料汇总。

四、禁止委托事项

1.乙方不得独立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查封扣押、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证照等正式执法决定;

2.不得行使事故调查最终认定、大额处罚集体讨论、行政复议应诉等核心法定职权;

3.严禁将本次受托执法权限转委托任何单位、个人行使。

五、委托期限

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期限届满前15个工作日,双方协商是否续签委托;法律法规调整的,本委托书自动修订。

六、双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乌恰县应急管理局)

1.对乙方执法人员开展业务培训、法制培训,统一制式执法文书、规范执法流程,全程监督受托执法工作,及时纠正违规执法行为。

2.对乙方在委托权限内的执法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工作;发现乙方越权执法、违规执法可随时撤销委托权限并追责。

3.定期对受托执法工作开展考核,审核执法台账、案件线索,统筹重大隐患和违法行为处置。

(二)乙方(乌恰县应急管理局应急服务保障中心)

1.执法人员必须持有有效行政执法证件,2人及以上持证开展现场执法,全程规范记录执法过程。

2.所有检查记录、违法线索、重大隐患第一时间报送甲方审核,严禁私自处置、越权处置。

3.建立完整执法工作台账,按月向甲方报送执法检查、隐患排查、问题整改汇总报表。

4.超出委托权限、违规执法、滥用职权造成的法律责任、经济损失,由乙方及相关责任人自行承担。

七、其他约定

1.本委托书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各留存一份,报送乌恰县司法局备案一份,依法对外公开公示。

2.本委托书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委托书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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