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历史遗留矿山自然恢复图斑认定结果的公告
| 索 引 号 | K45899617/2025-00742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乌恰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 2025-04-01 17:21 |
| 名 称 | |||
| 文 号 | 〔〕号 | 有 效 性 | |
| 来 源 | 乌恰县自然资源局 | ||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1283号)、《关于开展自治区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的通知》(新自然资函〔2021〕144号)《自治区历史遗留废弃矿山自然恢复方式销号图斑工作指南(试行)》,乌恰县自然资源局组织专家对144个历史遗留矿山图斑进行调查评估,确定91个历史遗留矿山图斑均已完成自然恢复。现将认定结果予以公告(详见附件)。公告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
社会公众或相关权利人如对本公告内容有异议,请在公告期内携带有关资料至乌恰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复核(地址:乌恰县光明路30号,联系人:朱翔,联系电话:0908-4621908)。
附件:自然恢复类图斑专家评估意见表(91个)
乌恰县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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